东阳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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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最终结果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介绍一下吴英,及其案件。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上诉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检举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律师张雁峰7月29日说,一审判决后,吴英已在金华市看守所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所在地金华东阳市的官员为主, 但也涉及金华市官员,浙江省纪委和检察院已介入其中。 二审 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 称7.7亿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吴英检举官员名单将浮出 吴英父亲吴永正希望律师前来,拿到吴英举报的其余7个官员名单,其中并不排除东阳市官员位列其中。吴英另一辩护律师张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吴英一审结束后曾连写控诉材料,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分别获刑。 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王军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原因。 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产,是本色集团名下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未核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吴英的人物生平

吴英,字为高,世居泉州之黄龙。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奉旨入莆籍,遂家于黄石镇定庄村。吴英幼时父母早逝,只身赴厦门谋生,曾以挑运私盐为活。体格魁梧,膂力过人,脸方耳大。当地妈祖庙前有卖卜陈某,见其相貌俊伟,将来必然大贵,甚为称赞。有富绅遗孀郑老夫人与女同往庙中虔诚,得陈某之荐,又见英年青貌奇,怜其身世,遂收他为义子,在她家中延师教读,期其有成。时值明末清初,闽境戎马倥偬,吴英立志从军报国,郑老夫人母女依依不舍,以其人高脚大,临行时特制布鞋一双,以供穿用并资纪念。吴英入伍后,因躯干高大,编为掌旗官。某次战役,阵地动摇,奉令紧急撤退。英执旗退至中途,忽发觉布鞋丢了,乃火速急回寻取。在慌乱中全军看到掌旗官倒向而奔,亦紧跟着倒向过来反攻,拼命向前冲杀,敌军纷纷溃逃。吴英为了一双布鞋,盲目转向而行,幸得转败为胜,获得首功,一时传为佳话,称他为福将。吴英和施琅原隶郑成功麾下,琅降清后,吴英从之。康熙二年(1663),以平金门庆功,擢升都司。其后水陆数十战,著有功勋,旋升同安总戎,壬戌年移驻兴化。施琅攻澎湖时,英总陆军为副,奋勇直前,攻下八 。台湾平后,才四个月,升四川提督。他镇蜀十一年,威德并著。旋调福建陆师提督,未几,复调水师。康熙四十二年(1703),帝南巡,亲写“作万人敌”匾赐给他,又加授威略将军。吴卒年七十六,恤赠太子少保。康熙帝曾于壬辰夏赐诗存问。诗云:水陆封疆六十年,曾经百战驾轻船。莲台远涉鲸鲲浪,岛屿平开烽火烟。将老偏宜立壮志,宸襟每注施恩延。波涛有作须先靖,□勉防微截未然。先是,当施琅督师与刘国轩(台湾)海战时,施自领中军,以吴英为左翼,以朱天贵为右翼(朱天贵阵亡),向澎湖进军。施琅督师奋进,双方在鏖战中,忽有刘军中一箭射来,正中琅目,几乎跌倒,幸经吴英一面保护主帅(施琅),一面指挥士兵力战,得挽危局。吴英生前“敦族睦邻,置义田,赈凶岁”,无不尽力而为。还斥赀六千余金重修莆田东关外的熙宁、宁海二桥,造福桑梓,为人所传诵。吴英定居黄石定庄后,曾营造自己的定庄堡,是莆田历史上官家私营园林之一。至今定庄尚有吴氏府第旧址及其养虎的虎牢遗迹等。至于提督吴英墓志铭,是康熙五十三年(1714)刻的,由安溪县湖头人李光地撰文,莆田林麟火昌书。原2块,只存一块。现存市博物馆。(按:李光地,安溪人,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林麟火昌,莆田人,贵州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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