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口雨棚

时间:2024-12-19 07:37:42编辑:小早

建筑入口的雨棚和台阶可以超出建筑控制红线么?

建筑入口的雨棚和台阶不可以超出建筑控制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扩展资料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红线

建筑入口的雨棚和台阶可以超出建筑控制红线么?

建筑入口的雨棚和台阶不可以超出建筑控制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扩展资料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红线

关于建筑物出入口是否必须设置雨棚

关于设置“雨棚”或“雨篷”设置的交流:(没办法!国家出版物这两个“棚”及“篷”都没统一)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内6.5.2条(强条):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雨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内3.3.2.6条: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要注意!规范内没明确无障碍坡道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雨棚,需要设计师灵活掌握了。有些审图公司会要求在坡道上方也设置雨棚)

《中小学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内8.5.5条: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用防止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措施。(雨棚)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内4.2.3条: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m以上。(这里就用了这个“篷”字)【这点很有意思一定要记得】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内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雨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内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内5.1.6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米。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雨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内4.1.14条:
……并宜于出入口上方设防坠落物措施。(雨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内6.1.17条: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雨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内4.1.2.2条:(强条)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雨棚)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内5.4.2.2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内5.1.9.2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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