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函

时间:2024-12-18 16:39:35编辑:小早

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和《条例》都规定了函和请示的适用范围,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混淆二者的适用范围。“请示”的行文对象与发文机关一般属于同一系统,如同属于教育系统、财政系统、党委系统等等;由于是系统内部行文,因此行文对象的范围较窄。而“请批函”的行文对象与发文单位通常不属于同一系统,因涉及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事务,所以系统间行文频繁,行文对象的范围也就比较广。 (二)与收文者的隶属关系不同请批函的收文机关不属于自己的上级机关,它常常是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请示的收文机关是自己的上级机关。(三)行文的方向不同“请示”是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文,在行文关系上属上行文;“请批函”是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职能单位行文,从行文关系上看多数为平行文。 (四)行文的语气不同请批函是不相隶属机关单位间的行文,语言应比较得体,做到态度诚恳、语气谦和、恭敬。请示是对上级机关行文,行文时用上行文的语气,语气比较恳切。(五)公文格式不同“请示”只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基本格式-文件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等。“请批函”多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特定格式-信函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标识、武文线、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等。两种行文格式,不仅项目组成不同,而且标注的顺序、位置要求也不一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请批函

请示和函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和“函”都可以用来请求批准。区别:1、“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2、“函”则是请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这种情况,需要请求批准的机关并非本机关的“直系”上级,而是“旁系”上级。扩展资料:函的主要特点:沟通性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2、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单一性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函

政府发函的格式范文

法律分析: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函的格式及范文

法律分析:公函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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