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拍卖

时间:2024-12-14 12:26:50编辑:小早

房产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2.鉴定与估价拍卖;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4.确定拍卖日期;5.发布拍卖公告;6.审查竞买人资格;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8.组织拍卖会实施;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产拍卖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房屋拍卖的流程:(一)拍卖前,查封房屋;(二)拍卖前,评估房屋;(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前公告);(四)第二次拍卖;(五)第三次拍卖;(六)变卖;(七)所有权转移。注意事项:(一)做好财政预算。购买拍卖的房产需要一次性付款,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必须预先对自己的经济实力有个准确的判断。(二)市场行情。提前了解购买拍卖房产需求足够的谨慎,对市场做了认真的调查和有了准确的判断之后再出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院拍卖房产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法院拍卖房子流程

法律分析: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8、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拍卖房产的流程

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一、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四、拍卖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2、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3、第三次拍卖(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法律依据】《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拍卖房产的流程

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一、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 保证金 。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 担保物权 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 债权人 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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