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文件背景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我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见,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如由于恶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直接妨碍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农业要提升效益,就必须走综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态化、循环化的路子。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就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为此,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必须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此外,部门规章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为此,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动产业发展走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了规定,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为推动将综合利用作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根本手段,条例还特设专章对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做出了规定,如对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进行补贴、对有机肥购买使用实施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废弃物生产沼气以及发电上网等。这些规定,贯彻落实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将从根本上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8年环境整治、哪个省会诞生养殖小户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014年禁养区政策出现以来,各地禁养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而2017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受其影响,临近12月份各地纷纷划定禁养区,加快完成禁养计划。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一下12月份划定禁养区的地区:
1、佳木斯市郊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历经6个月的协同努力,佳木斯市郊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佳木斯市郊区制定了《佳木斯市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各主要业务局和乡镇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配合默契,协同合作,全面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长汀县大同镇依法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长汀网讯 日前,长汀县大同镇联合县相关部门对该镇建明村禁养区内的10户生猪养殖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面积达3177.44平米。截至目前,全镇已拆禁养区养殖场84户、面积2.31万平米。
3、葫芦岛: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自今年4月葫芦岛市全面启动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后,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日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圆满完成,2017年10月底前将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及养殖专业户的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4、佛山拟划定23处水产养殖禁养区和21处限养区
根据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范围划定。其中,水产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范围包括:沙口水厂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南庄紫洞水厂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乐从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22个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此外,西坑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也被列入“禁养区”范围。
5、连云港将划定市区禁养限养区
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将涵盖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区,总面积超过1500平方公里。禁养区主要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沭新渠、蔷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地区,包括通榆河清水通道、国省考水质断面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在禁养区内,我市将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今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
6、山东寿光市出台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
目前,全市现有规模养殖场1875家,其中,有1334家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71,仅有541家不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29。如果再加上小散户(小散户近90分布在村庄周围),我市约有80以上的养殖场(户)在上级要求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7、清远市农业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督查
在同各县(市、区)分别召开的督查座谈会上,督查组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时间出台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全面查清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对象,使各地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确保农业养殖污染治理合格达标。
8、渭南市出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9、南昌县环保局全力做好“禁养区”的查处工作
南昌县环保局迅速组成4个“禁养区”查处工作组,明确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责任范围。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调查取证的工作,继而对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禁养区”内的养殖户在2017年1月底前停止饲养业务。对逾期不停止饲养的养殖户将联合公安、法院或乡镇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
10、横县召开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听证会
据了解,为了顺利推进全县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保护横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该县制定了《横县水产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11、宿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今年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
宿迁市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保障了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12月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宿迁市出台《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
12、苏州市六成区域禁养禽畜
据悉,目前江苏省各市、区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全部完成并通过省环保厅审核。据统计,苏州市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5303平方公里、限养区1823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1.2和21.1。
13、一年后武汉四环内禁养畜禽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戴辉 通讯员周小平、赵睿)记者昨从武汉市农委获悉,目前已划定畜禽禁养区,明年底前,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将全面退出养殖。
14、江苏高淳区禁养区内禽畜养殖场明起全面关闭
自今年10月高淳区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以来,相关镇(街)及部门按照要求,责令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或关闭,加强污染防治,依法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为进一步加快做好畜禽禁养工作,12月7日,区环保局联合公安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送达限期关闭通知。
15、三年内泰州禁养区内2000多家养殖场全部关闭
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市委市从今年2月份已经启动这项工作,专门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方案”,市财政从今年开始,每年拨出一千万专款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养殖业环保压力也在持续加大。
今年以来,全国禁养区划定范围持续扩大,划定区域从最初的南方水网地区逐渐向内陆、西部、北部地区转移,截至目前,西至陕西、北至辽宁,超过19个省已经划定禁养区,南方水网地区的禁养区内猪场拆迁已经完成过半,而明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