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年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扩展资料:人体血液占体重的8%左右,一个体重50公斤的人约有血液4000毫升。正常情况下,这些血液只有80%在血管内运行,其他20%的血液储存在肝、脾以备人体急需。当人体从事剧烈活动或少量失血时,贮血库中的血液会释放出来,参与血液循环,以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人体具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血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对健康并无妨碍。献血采血所用的针头及血袋是经过国家严格检测合格的一次性医疗耗材,血液采集有严格操作规程和要求,绝对保证“一人一针”,无偿献血不会感染疾病。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