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及材料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绥化住房公积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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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内设五个科室,分别是秘书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和稽查指导科,主要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变更和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地址:绥化市北城西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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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内设五个科室,分别是秘书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和稽查指导科,主要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变更和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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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年初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同年7月份筹备组建,2003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开展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绥化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市本级及辖区内10个县市(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注册资本:621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