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
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开展古城墙资源普查,拟定分类保护等级,推荐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
(二)组织划定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三)组织开展古城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
(四)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古城墙的保护工程实施审核管理;
(五)对古城墙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六)对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将其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古城墙的巡查和保洁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古城墙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古城墙本体监测数据的采集、上传,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
(五)古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第八条 古城墙的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经费;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古城墙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城墙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保护古城墙的行为。第十条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古城墙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古城墙的名称、类别、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第十三条 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予以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保护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保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保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涉及保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保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是哪个省的城市
苏州市是江苏省的城市。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Ⅰ型大城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三角中部,东傍上海,南接浙江,西抱太湖,北依长江,全市地势低平,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太湖水面绝大部分在苏州境内,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辖5个区、代管4个县级市,总面积8657.32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11月,苏州市常住人口1274.83万人。苏州是上海大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重要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市;苏州城始建于公元前514年,距今已2500多年历史。基本保持着“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以“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史迹名园”为独特风貌,是全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吴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有“人间天堂”的美誉;中国私家园林的代表——苏州古典园林和中国大运河苏州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太湖绝大部分景点、景区分布在苏州境内。苏州地方特产:1、苏绣苏绣的历史可追溯到2600多年前的春秋时代,苏绣与湖南的湘绣、四川的蜀绣、广东的粤绣并称为“中国四大名绣”。并为四大名绣之首.。苏绣的题材以人物、山水、花鸟、动物为主,有绣片、册面、屏条、屏风等。新中国成立后,苏州艺人成功地创造了双面绣,其代表作是“双面猫”。2、丝绸苏州是丝绸的故乡,太湖流域留存有新、旧石器时代的遗址,见证着丝绸历史的悠久。园区唯亭镇草鞋山出土了六千年前的纺织品实物残片;吴兴钱山漾出土了四千七百年前的丝织品实物;吴江梅堰又出土了四千年前的大批纺轮和骨针,以及带有丝绞纹和蚕纹的陶,这都说明了苏州古代先辈很早就掌握了养蚕纺丝的技术。3、宋锦“锦”是一种高级丝织品,苏州出产的宋锦与南京的云锦、四川的蜀锦并称为“中国三大名锦”。其织造工艺考究,经丝有面经和底经两重,故又称“重锦”。以上内容参考自:百度百科-苏州市
苏州是哪个省的城市
苏州是江苏省的城市。苏州属于江苏省,地处中国华东地区、江苏东南部、长三角中部,是扬子江城市群重要组成部分,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地处东经119°55′~121°20′,北纬30°47′~32°02′之间。苏州是江苏省第二大城市,也是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古称吴、吴都、吴中、东吴、吴门,现简称苏。苏州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已2500多年,公元前514年建城,是中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它的历史可以上溯到6000至7000年前。区划沿革:1949年4月27日,苏州解放后,下设13个镇人民政府,同年9月改设东、南、西、北、中5个区公所;1950年5月各区公所撤销,由公安部门接管。1951年11月初经苏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市政府决定按原区公所辖区建立东、南、西、北、中5个区。1953年1月1日,苏州专区辖常熟市和常熟、吴县、吴江、太仓、昆山、无锡、宜兴、江阴、太湖办事处(相当于县)1市8县1处,专署驻苏州市。设立松江专区。松江专区辖南汇、奉贤、金山、青浦、嘉定、川沙、松江、宝山、嵊泗、上海10县,专署驻松江。同年,太湖办事处改为震泽县,苏州专区辖1市9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