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副业的家庭副业的含义
家庭副业是农民家庭成员从事的为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服务的附属生产。广义的家庭副业范围很广,包括运输、采集(如野生药材、野果等)、捕捞、狩猎、农副产品加工(如碾米、磨面、轧花、榨油、酿酒、造醋、制糖等)、手工业(如烧砖、烧石灰、缝纫、刺绣、造纸、农具制造、修理业、编织等)以及其他不属于农业的附属性生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述副业的许多内容已列入中国乡镇企业范畴。现家庭副业仅指采集、狩猎、零散的缝纫、刺绣、编织等手工业。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对于充分利用乡村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市场商品供应,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在探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渊源时,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承包是对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扬弃。无疑,这样的评述是实事求是的。然而,这类论述过多地强调人民公社时期的“包产到户”与家庭承包之间的联系,却忽略了人民公社其他领域中的制度因素在家庭承包形成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自留地为核心的家庭副业,是人民公社时期其所有权相对完整而稳定的一项制度。它不仅为改善社员生活、活跃城乡市场发挥了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还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家庭副业的家庭副业的形成与主要内容
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副业,是指公社社员利用集体劳动之外的闲暇和其家庭中不参加集体生产的半劳力、辅助劳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就我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是指社员的自留地、家庭饲养和其他手工业的经营。 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早在初级社时期就出现了。1955年11月9日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社员的权利一条中,明确规定:社员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自留地每人拥有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随着1956年农业集体化的实现,经营家庭副业作为社员的基本权利之一,又被写入当年6月30日正式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其内容与初级社的规定基本相同。 次年6月25日,一届人大第76次常委会通过对高级社示范章程有关社员自留地数量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社员除种蔬菜的自留地外,还可拥有一块用于种猪饲料的自留地。两者相加,“合计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1o%”。这样,社员自留地的面积不仅增加了一倍,而且家庭饲养也作为家庭副业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被固定下来。 公社化初期,家庭副业作为私有制的残余而被列入了消除的对象。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叭在著名的(喳蚜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中,对家庭副业的处置就更明确和具体,它规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z产梦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在愈公就愈纯,越纯就越接近“共产主义”的思维定势下,留下的小家畜也难逃一劫。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社员家庭副业实际上是被完全取消了。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成立之初,“10.0公顷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群众害怕共产风,一些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应当说,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其普遍的。社员的生活资料都难保证,逞论家庭副业。 在中央看来,共产主义即将到来,而且社员的生活已被公社全“包”下来,这样,家庭副业不仅是私有制残余、资产阶级法权的渊蔽,而且是多余和无用的了。 人民公社正式成立仅几个月后,各地农村就开始出现饥谨和逃荒。公社不仅没能把社员的生活全包下来,就连农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难满足。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自己经营家庭副业就成为解决生存问题的一个简单易行的重要途径。当时的党中央也认识到恢复家庭副业是摆脱农村经济困难、缓解城乡农副产品供应紧张的有效方法。 中央有关社员家庭副业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早在1959年的五六月间就已基本成型。以后的有关文件都是对这一时期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显然,这要比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新体制的确立,早了近3年的时间。家庭副业“超前”恢复和确立的主要原因,依笔者看来,一是恢复家庭副业是解决当时经济困难成本最低、最简单易行的应急措施。 二是家庭副业的恢复,不必根本触动公社所有制;同时由于它被视作“集体经济的补充”,因而也不会与当时较左的主流意识形态发生正面的抵梧。三是家庭副业制度创建的成本较低。 由于它是初级社就已创立的一项制度,容易恢复,社员也易接受施行。中央此时对它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般认为,家庭副业的恢复始于1959年5月7日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它规定:应当把80%一90%的猪“放到承包单位和私人喂养”;同时“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其面积按高级社时的规定执行。同一天中央还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间题的指示》。为鼓励养猪,文件规定,自留地既可以按人计算,“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这主要是为解决“积肥、猪肉的供应和私人零用钱的取得这样三件大事”。这时,家庭副业一词尚未出现,但主要内容已基本具备了。 家庭副业政策基本成型的标志,是1959年6月11日中央《关于社员饲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的发布。它至少在三个方面扩充和完善了公社家庭副业政策。 其一,凸现了自留地在家庭副业中的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与之配套的较完整的政策体系。此前自留地只能种植蔬菜和饲料,现在不论社员是否喂养牲畜,都按人均耕地的5%分配自留地。这就割断了自留地与家庭喂养之间的联系,自留地作为家庭副业中的主项地位便显现出来。再有,对自留地种植作物种类的限制也放宽了,既“可以种蔬菜、饲料,也可以种瓜果和小杂粮,不要过分限制”。 这就是说,自留地不仅可用来缓解饲料和零用钱的不足,而且还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最需要的口粮。另外,对自留地的质量也有了具体要求,即“不能随便将远地和坏地抵充”作自留地;自留地的产品“由社员自由支配’;,“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这就给了社员对自留地较完整的收益权。最后,关于自留地的使用,规定:“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但是不准社员出卖、出租或私自转让”。这就是说社员对自留地有长期的使用权,而无处分之权。上述规定,便保证了自留地成为社员家庭收入甚至一部分基本需求的重要来源。自留地在社员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在以后公社的20多年间一直是不可替代的。这在公社的几次经济困难时期尤为如此。 其二,增加和丰富了家庭副业的内容。社员除喂养猪鸡鸭鹅外,还可养羊和兔,私养所得“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为保证家庭副业的经营,如果社员家内无辅助劳力,“要给全劳力每月放假3天至5天”。另外,社员利用屋旁、村旁、水旁、路旁和其他零星闲散的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或竹木,实行不征派,“谁种谁收”的原则。 其三,中央决定对家庭副业实行长期保护的政策。文件认为,家庭副业虽然是“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但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排”,这“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因此,家庭副业“在一个长时期是必要的”。中央的这个指示,把社员家庭副业政策较完整地表述了出来。此后,中央的家庭副业政策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在被视为人民公社“宪章”的《农业六十条》的四个不同的版本中,都专门辟有一章对家庭副业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其中1962年9月的修正草案对其规定得最详尽也最具权威性。与1959年6月的那个指示相比,这个修正草案对家庭副业又有了新的认识,并增添了新的内容。首先,对家庭副业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不再认为是“大集体中的小私有”,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因此,“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这是家庭副业能够在20多年间,即使是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文革”中,也能顽强生存下来的主要依据。其次,它明确界定了家庭副业的内容与范围。 主要是:(一)经营土地包括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三者相加,“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一10%,最多不能超过15%”。其中自留地面积一般不超过同比的5%一7%。 (二)家庭饲养,除已规定的品种外,还可养母猪和大牲畜。(三)“进行编制、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四)“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五)“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