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1.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2.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3.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4.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扩展资料各类账户都有功能:I类户,是“钱箱”。个人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具有全功能,可以存贷汇、投融资、本外币、境内外,无限制。II 类户,是“钱夹”。II类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II类户限额单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III类户,是“零钱包”。可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3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2.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3.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4.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市场发展而制定的; 2、所有的账户用户和银行机构都应该遵守; 3、账户的分类; 4、基本账户的介绍; 5、一般账户的介绍; 6、临时存款账户的介绍; 7、专用存款账户的介绍; 8、每个用户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9、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存款; 10、账户中应该有足够的资金; 11、存款认得资金有自主支配和保密的权利; 12、用户开立账户应该满足当地的许可证制度。 以上就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 3、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 4、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 5、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6、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 7、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 8、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 10、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 11、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 12、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银行卡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银行卡管理办法。 卡业务,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拓展资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全部或部分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银行卡。3、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和其他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4、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银行卡联合业务。5、第二章分类与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名片)和个人卡;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6、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存入发卡行准备金分为信用卡和准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信用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存入一定数额的小额现金的信用卡。当小额现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开证行规定的授信额度内透支。7、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和储值卡。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8、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借记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9、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特殊用途、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和现金存取功能。特殊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餐饮、娱乐等行业以外使用。10、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资金转入卡内进行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中扣款的预付费钱包借记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3、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4、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拓展资料:一、银行卡的绑定业务:1、从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看,银行要求客户将原有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并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银行换卡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诸多不便,如换卡费时耗力、原有绑定交易因卡号变化需重新调整等,银行应本着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尽量采取换卡不换号的升级方式。2、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多家银行推出“换芯不换号”服务,但仅针对部分银行卡及客户群体。多家银行提醒,换卡的同时会换卡号,市民需注意此前银行卡绑定的一些业务需重新办理,如水电煤气、房贷、车贷等多种代扣业务以及绑定的信用卡账户、支付宝账户、证券账户等均要第一时间重新办理。二、银行卡的外资参与:1、2015年4月2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进行有序规范,是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2、《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