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的问题研究
是否需要进行立法中国许多法规的出台,如《证券法》都是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后,才进行立法,这似乎是中国的一条立法“经验”。有人主张,先探索,再规范,并列举了温州等地先是在混乱中发展,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再回过头来依法运作且颇为成功的例子。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矫治坏习惯所支付的成本远大于一开始培养好习惯所支付的成本。在信托业较为发达的日本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而创设信托非凡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及《土地信托法》等。中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其过于宏观,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下。中国土地信托应进行非凡立法。在条件还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对“信托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使中国农村土地信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土地信托委托人是村委会还是承包户中国《宪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有权代表集体的组织有: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究竟哪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主体,事实上并不清楚。于是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土地信托制的委托人也就顺理成章。因为信托制的委托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是财产的所有者,那么村委会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究竟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农民后,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就自动取得了流转选择权,假如村委会作为委托人,那将是对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肆意剥夺和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对受托人是否有非凡要求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尚不成熟,所以个人作为受托人在不妥当,而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设立信托机构不宜提倡,因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设立的土地信托机构,行政力量轻易介入,依靠行政手段向成员农户租用土地,再以土地入股经营或包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单位经营,从而使这种流转变异为“反租倒包”。而“反租倒包”从根本上违反了农民的意愿,为《中共中心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所明令禁止。由具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充当较为适宜,该法人须是能履行土地信托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如土地信托中心、土地信托合作社、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组织。 土地信托保护模式但土地信托跟其他信托方式一样,无法保护简。如果发生了针对她房产的诉讼,那么简还是要作为受益人接受债权人的债务追偿。如果简是以个人作为受益人,那么债权人可以就宣判结果对她的全部资产进行追偿 。
土地信托的模式构建
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起来,以解决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有力无地开发”的弊端,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加速经营权的流转,同时有效解决了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信托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1.信息传递职能。定期举行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会,如浙江绍兴县柯桥镇“土地信托服务站”受13个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向社会推介2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已有9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而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可获得土地信托分红。2.中介服务职能。协调流转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落实合约关系,维护双方利益;代理发行收益凭证,为受托人融通开发资金服务,为投资者拓宽投资领域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劳务酬金。3.监督治理职能。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监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态”效益为目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4.经营治理职能。土地信托机构可运用其信托基金,直接或联合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治理。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土地开发需要巨额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往往受资金来源的限制而满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解决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开发经营土地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其主要来源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发行的土地证券、企事业单体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预算外自有资金等。借鉴美、日土地信托经验并结合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相对稳定、经营权可合理流动)。原土地承包者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土地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土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让、转包、入股等方式给土地开发经营者从而收取租金、转让(包)金或股利;也可以与专业土地开发公司通过签订土地开发合同,收取开发收益(开发公司按合同取得相应酬金),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出租、转让等活动。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将信托红利给委托人。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巨额资金可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农业贷款,政府扶持、利率优惠)来筹集,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贷款债权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再融通资金,既增加投资渠道,又分散金融风险。推行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支持体系1.政策法规支持200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使中国信托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国外,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土地信托发展滞后,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发展,尚需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非凡是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2.市场体系支持第一,支持培育土地流转经营者。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根本在于解决“有地无人种、想种无地种”的问题即谁来种,因而培育土地经营者是土地产权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要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主要有: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工商业主等,主要经营形式有:大户承包型、农庄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经营型、产业化经营型等,重点应支持种养大户与工商业主进行规模化经营,投资高效农业,以发挥其人力、资金、市场与技术的优势。第二,市场信息支持。流转土地的区位、数量、质量、地貌等条件以及补偿标准、流转形式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资源信息,可增强土地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土地高效流转。第三,监督机制支持。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应遵循“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依法查处土地流转后的违法用地行为,使流转后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与高效。第四,资金支持。据投资测算,目前每整理、开发、复垦1公顷的耕地需要投资 4500—9000元;园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资1800—2750元;渔业用地需要投资15000—28000元。随着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难度的递增,土地流转经营者所需投入资金量愈来愈大,为此需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民间组织等资金上的大力支持。3.技术支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内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丰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国,19世纪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等问题实行集中;20世纪初期,侧重于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实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观生态和环境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开发整理技术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内涵的需要。
农村土地流转 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什么意思
定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这里可以这样解释,A作为农民拥有地块的承包经营的权利,A把承包下来的土地委托给B进行经营打理,B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产生的收益则归属于A。
我们可以看到这实质上是一种信托行为。信托的实质就是委托人把财产权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这个财产权进行管理。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实质上的财产权就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面对更为高效的和快速的市场必须生产经营方式更为集约化,而将多个农户的土地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合法组织将散农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在一起,将这份财产权交给信托,由信托对其进行专业化,高效化的管理,或将其租赁给单个农业种植大户,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营权集约化后利润的放大化,将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农民,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或征得农民的同意,对农业延生出来的产业进行二次升级,还可以通过购买经营收益权的方式为这些产业融资,同时合理的分配也可以培养产业,是产业合理化,结构化。
土地流转信托是一项促进农村现代化的金融手段,不过目前全国试点范围不多,还未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但不少地方委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在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托化。
什么是土地流转信托?刚听说的。
土地流转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的信托化。
实质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在法律上,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允许转让的,将率先进行试点。
具体从信托产品的几大要素来看,理论上,土地流转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村集体组织,但也不排除单个农户。
土地流转信托通过土地的重新归集、整理,将目前一些荒芜、零散的农用地转移到种植大户手上,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再通过金融产品的配置,使农民和种植大户成为最终获利者,同时也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科学推进土地流转,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获利者,甚至在农村实现生活现代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
城市土地信托现状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城市土地信托现状是: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抛荒在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现象,也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的顺利展开。在此情况下,土地信托顺势而生,同时,土地信托激活农地流转。【摘要】
城市土地信托现状【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城市土地信托现状是: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抛荒在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现象,也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的顺利展开。在此情况下,土地信托顺势而生,同时,土地信托激活农地流转。【回答】
亲亲~拓展:土地信托的概述是土地所有权人(委托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而将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大红花]【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