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什么

时间:2024-11-07 15:34:34编辑:小早

土司是什么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土司”也是英文toast音译,面包切成片,经过烤制的叫土司,也可叫“吐司”。

  土司(官职)含义:

  1、宗族大姓之长不是土司。识别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族要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袭其职”基础之上加入“世统其兵”四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豪强首领一旦具备“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征,就成为土司。可以说,地方族姓配合政府军事行动以及某一族姓的将领世代镇守边关,为土司重要来源之一。

  2、少数民族国王不是土司。

  3、土官不是土司。

  4、流亡政权首脑不是土司。

  5、中央政府拨款建造的衙署不是土司。

  6、没有中央政府认可的衙署不是土司。


土司是什么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土司”也是英文toast音译,面包切成片,经过烤制的叫土司,也可叫“吐司”。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土司”也是英文toast音译,面包切成片,经过烤制的叫土司,也可叫“吐司”。 土司(官职)含义: 1、宗族大姓之长不是土司。识别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族要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袭其职”基础之上加入“世统其兵”四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豪强首领一旦具备“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征,就成为土司。可以说,地方族姓配合政府军事行动以及某一族姓的将领世代镇守边关,为土司重要来源之一。 2、少数民族国王不是土司。 3、土官不是土司。 4、流亡政权首脑不是土司。 5、中央政府拨款建造的衙署不是土司。 6、没有中央政府认可的衙署不是土司。

什么是土司?

“土司”本是一种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个自治区域的首领。土司是世袭继承的,虽然要经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统治、管辖范围,完全可以自定种种“土政策”,征纳税赋,摊派徭役,生死予夺,朝廷概不过问。土司实际上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是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具有浓厚的奴隶社会色彩。例如,身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对其辖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权”。新娘拜堂后必须送进土司府留宿三夜,让土司代除“邪气”之后,才放回夫家。 \x0d\x0a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中国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x0d\x0a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权利欲不断膨胀,生活上日渐骄奢,因而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x0d\x0a\x0d\x0a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_。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淫虐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x0d\x0a\x0d\x0a  (二)超经济强制剥削 \x0d\x0a\x0d\x0a  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x0d\x0a\x0d\x0a  (三)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 \x0d\x0a\x0d\x0a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x0d\x0a\x0d\x0a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x0d\x0a\x0d\x0a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x0d\x0a\x0d\x0a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x0d\x0a\x0d\x0a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什么是土司?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元代的土司制度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起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土司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巩固了边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元朝时期,中国版图空前强大,如何巩固边疆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元朝统治者表示,只要边疆民族表示臣服,就不再干涉其对本地的管理。如此一来,元朝不必耗费巨大的精力来治理边疆,土司疆界成为一道坚固的防线,保卫了国家的安全。明朝初年基本上延续了元朝的边疆治理方式,并将土司制度发展到极致。二是节约了行政成本。历代中央政权都会考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产出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成本的问题。民族地区多是边远地区或高寒山区,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粮食为主要收成、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时期,中央王朝能够从民族地区获得的税收和物产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民族地区的主要期望是保境安民,税赋或者地方特产,如马匹和木材之类的物资还在其次。土司在向中央政权臣服之时,一般会表示愿意缴纳的税赋量,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如数缴纳,一旦遇上水旱之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土司都会向封建皇帝报告,请求减免税赋,皇帝通常都会应允,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资帮助。土司进贡地方特产后,皇帝也不会只进不出,在“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儒家文化影响下,还会回赐比进贡物价值较高的钱财,以凸显王朝的恩威。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体现的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经济依附关系并不明显。土司“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央王朝不必在边疆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三是促进了各方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相邻的土司之间土地相连,在以土地为主要财富和生产资料的时代,土司之间往往会因为土地互起争端或者是相互妥协。土司与土司以及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三角关系,土司之间的争斗不得不考虑到王朝的权威干预,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博弈不得不考虑到其他土司趁机渔利。这种牵制使得多方关系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无事,维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四是保护了多元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的积淀,在“同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强势文化的侵袭而流失。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方式给了少数民族很大的自由空间,保护其传统文化免遭重创。土司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额以赋役,听我驱调”是封建王朝对土司的主要策略,使用这种策略从经济和政治上对土司进行有效管控。而土司也并非言听计从,往往形成拥兵自重、尾大不掉的局势,使得中央政权不得不考虑“改土归流”的进程。这个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因为中央政权一直没有解决土司制度的完美方案,以至于中央政权频繁更迭而土司制度却一直屹立不倒,于是有了“百年的皇帝,千年的土司”之说。毕竟由于土司制度相对封闭,对内推行残暴统治,对外争战不休,对中央政权的潜在威胁难于解除,最重要的是土司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旦中央政权具备足够的力量,便对其实施干预。在明代,随着明王朝的稳定,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土司制度的局限性,“改土归流”的意见逐步得到采纳并初步实施。到了清代鼎盛时期,王朝实力雄厚,于是推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摧毁。可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仍然残存,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退出历史舞台。“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党和国家一直高度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给予各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支持。近年来,民族地区在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土司遗址”申遗的成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历史定位和作用,即土司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对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制定相关民族政策有一定借鉴作用。“因俗而治”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也体现了封建王朝统治者高明的政治策略。然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体系难免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上也是采用调解的方式,不希望国家权力的介入,这与国家法律精神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与民族风俗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契合点,要保证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也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尊严。土司时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也相当重视,比如要求土司子弟及近亲到京师学习封建礼教文化,有的还在民族地区开办了教育机构。虽然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教育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封建统治的维护,但是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如今,造成我国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衡。“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互补,就需要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对优秀的民族文化加以传承和发扬,克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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