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监管

时间:2024-11-06 13:30:58编辑:小早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开发商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中介公司,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所、和银行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过户后,该资金被划到原业主账户下,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要在监管银行开设账户。法律依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房管局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所谓资金监管就是将资金交给第三方进行监管,主要在房地产交易的时候需要用到。因为如果是买卖双方,尤其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涉及到大量的资金。一般来说,资金不会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当地的房管部门和银行在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账户进行划转,这个账户属于银行。2、等到所有的交易手续完成之后,就会将资金转到原来业主的账户之下,或者转到购房者的账户之下。这样能够保护好资金的安全,还能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体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特别监管的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房屋主体建设,不得随意取出和使用。资金监管,也可以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是用于房地产的买卖交易项目。"拓展资料:1.地产开发商,简称地产商、开发商,又称地产开发公司、地产公司等。它不是地产代理公司之类的中介人,而是房地产或土地公契持有人,继政府后的土地第二拥有人。地产开发商不是小本经营的中小企。他们必须有大量的资本投入,例如用于竞投拍卖的土地,之后向政府当局报上计划书,申请建筑工程,获批后把建造工程外包给建筑公司,不论该地产开发商旗下是否有承建公司,品质控制、平顶、申请入伙纸、公关、市场推广、住宅、商场、写字楼和待价而沽等等,都是大型投资活动。2.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银行都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它允许银行在向中央银行交存一定比例准备金后,将剩余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等业务。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自然派生出新的存款,使得其具备货币创造的能力。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一国乃至全球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通常都被置于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在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各具差异的监管规则之余,银行还普遍遵循基于巴塞尔协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二、监管账户的开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三、监管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按照《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二)监管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监管机构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监管账户的销户信息反馈至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监管银行应停止办理该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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