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淮安人才购房补贴申报通知(2022年度淮安人才购房补贴申报通知怎么写)
《关于组织申报淮安市2022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的通知》各县区、经开区人社局,各县区、经开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党群工作部,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333产业人才”集聚行动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淮安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淮安市2022年度人才购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2021年4月21日之前来淮就业人员1.人才来我市全职工作或创业后,须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因接受赠予、婚姻等方式在我市取得商品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2.2018年5月3日之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须入选“淮上英才计划”等相关人才计划。3.近3年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名国外大学毕业生,享受国内“双一流”高校相应学历补贴标准。2021年4月22日之后来淮就业人员1.人才须为到我市“333产业”等实体经济企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并首次在淮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2.大学生来淮留淮就业后,在淮安区域内购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首套商品房,购买前在淮安区域内无其它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商品房交易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记录。2018—2020年淮安市国有企业专项招聘年轻干部人才二、申报程序申报起止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登录淮安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直企业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人才中心发放至人才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县区、园区所属企业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园区本级发放至人才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三、注意事项人才须在来淮留淮就业5年内提出有效申请,5年内未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时间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人及不动产权证须有人才本人;人才未满5年服务期限离职离淮,本人应主动向本级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退还部分购房补贴资金,退款金额按照补贴额5年平均进行折算;人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取消人才“淮上英才计划”入选资格,人才所在单位5年内禁止申报各级科技人才项目;2021年4月22日之后来淮就业创业的人才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进行申报。四、咨询电话市人才中心83659206市政务中心受理窗口89866800清江浦区83643668淮安区85898006淮阴区80859887洪泽区87206610涟水县82380795盱眙县80910772金湖县86888623经开区83611816生态文旅区83638798工业园区89221668
淮安市人才引进政策2023
淮安市人才引进政策具体如下:1、引进对象 (1)学历型人才 。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历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具有相应学位证书,生源地为其他省份,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不受院校及生源限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可分别放宽至35周岁、45周岁。个别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2)中高级职称人才 。其他省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中: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报考年龄分别放宽至35周岁、45周岁、50周岁。个别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2、引进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4)符合引进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3、优惠政策:(1)引进人才待遇保障:本地区直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0平米左右的住房;博士研究生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引进人才所有;引进人才可申请周转性住房、公共租赁房;本地区地区县(市)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相关待遇保障可咨询报考单位所在县(市)人社部门。(2)引进人才编制。引进至地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按引进人才相关程序纳入事业编制,兑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从到岗参加岗前培训之日起计发;(3)其他优惠政策。对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七级;硕士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本科生(国家以考代评除外)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助理职称,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4、引进程序。地区2022年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简历筛查、笔试测评、性格测试、面谈及专业测评、拟引进人员确定、资格审查、体检、考察政审、岗前培训等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