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是什么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扩展资料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
一、正面回答包修、包换、包退。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分析详情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三、三包产品的范围有哪些?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单位制定和调整;3、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标准;5、未纳入新三包标准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受到的损失。
想了解一下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怎么实行三包
现在纳入三包规定的商品越来越多,尤其是日常用品大都纳入了三包规定,但是还有一些商品并没有纳入三包规定,可是这些商品也有消费者消费,也会产生一些纠纷,那么这些没有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怎么实行三包?
国家没有将这些商品列入《三包规定》目录,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品就没有三包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对国家未制定三包规定的商品,如经营者有承诺的,按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者无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对所有商品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这些规定对所有商品都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两次修理并非必须同一部位)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符合以上规定的商品,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注意是“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包含的几个条件,一是检测程序要依法进行,二是要经国家授权的行政部门认定,三是认定结果要为不合格商品,才可以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