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规

时间:2024-10-25 04:13:12编辑:小早

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扩展资料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硬度、寿命等。它们反映的是这个工业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特性是难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轻便、舒适、美观大方等。这就要对产品进行综合的和个别的试验研究,确定某些技术参数以间接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国外称之为代用质量特性。不论是直接定量的还是间接定量的质量特性,都应准确地反映社会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客观要求。把反映工业产品质量主要特性的技术经济参数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这就是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或称技术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最新的《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第二、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 第三、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本法。但建筑工程材料,适用于本法。 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质量检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检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法律分析: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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