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信格式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凭证。那么拟定证明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证明信格式,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证明信格式1 一、 标题“证明” 标题用2号华文中宋体字,居中,“证明”二字间空1字。 二、 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三、正文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文中如有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正文中的结构层次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特证证明”单独作为一个自然段。 四、 签发机关 签发机关右空2字,推荐与正文末行间隔2行,实际应用中视情况而定。 五、 成文日期 成文时间右空4字。 六、 印章位置 证明信格式2 公司证明信一般都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 同志XX情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间题,其他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证明信格式3 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XX学校: 贵校XX系XX专业XXX、XXX等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XX部门实习工作,各方面表现优秀。特长证明。 XX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证明信格式4 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有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具体格式如下: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独自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状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 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端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 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问题,其它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 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截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证明信格式
证明信格式如下:1、标题:"证明"或"有关XX问题的证明"。
2、称谓:另起一行写上单位名称,之后加冒号。
3、正文:被证明的事实。
4、结尾一般写"特此证明"。
5、出具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加盖公章。
证明信是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凭借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证明信一般也直接称做证明。证明信可分为组织证明信和个人证明信,前者又可分为普通书写证明信和印刷证明信。
证明信的作用贵在证明,是持有者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所以证明信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凭证的作用。
证明信例文:学生干部任职证明
同学,性别,年月出生。系系专业xx届本科毕业生。年月年月担负;年月年月担负。
特此证明
学生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