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动

时间:2024-10-15 19:17:44编辑:小早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基层物价工作

一、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深刻认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立足实情、全面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目录以内的,通过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坚持底线思维。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重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坚持公开透明完善重大价格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制度,广泛听取民意。
  目标任务: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备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认真学习,熟悉了解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省局谢连平局长作了精辟的归纳,即“减、放、改,保、建、优”六个字。
  “减”,就是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把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放”,就是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把能下放的定价权一律下放,交由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对于适宜交由市县管理、但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直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授权方式进行过渡。
  “改”,就是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更多运用规则管理,强化政府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升价格工作的公信力。
  “建”,就是建立有利于稳增长、促进节能环保、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健全透明高效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保”,就是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完善民生价格政策,构建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就是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改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在这次价格体制机制改革中,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项目,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先行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主要有以下各类:
  1.工业用盐价格;2.二类疫苗价格;3.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价格;4.中药饮片;5.医疗机构制剂;6.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个性化医疗服务价格;7.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8.民办教育收费;9.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11.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12.道路货物运输收费;13.铁路专用线代维护,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
  (二)下放和授权县(市、区)级管理权限商品和服务价格
  此次价格体制机制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定价权限一律下放至县(市、区),下放和授权县市区管理的定价权限共计25项:
  1.爆破作业服务费;2.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3.付费电视安装费及相关服务价格;4.公益性公墓价格;5.殡葬基本服务费;6.城市供水价格;7.农村供水价格;8.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9.城市供热价格;10.水、气、热延伸服务;11.保障性住房租金;12.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13.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14.公办学前教育;15.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收费;16.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17.辖区内专业渡口过渡收费;18.辖区内具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收费;19.垃圾处理费;20.农村道路客运价格;21.辖区内城市公交价格;22.城市客运出租车价格;23.公办学校住宿费;24.公办养老机构收费;25.经济适用房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价格。
  三、新常态下基层物价部门应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价格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稳价为民实施价格调控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1)拓宽监测范围。将全区重要生产资料,重点农产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同时建立完善茶叶、柑橘、磷矿产品的重点监测体系。
  (2)增加监测点。与区政府农村信息化村村通建设相衔接,结合智慧物价监测点建设,分片区在全区有代表性的乡镇增设1-2个监测点。
  (3)加强监测成果的运用。定期上报和发布重要生产资料,重点农产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信息;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提升监测分析质量。
  2.尽快实施平价商店转型转职。根据省局部署,重点推进价调基金停止征收后已建成的平价商店转型转职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已建成平价商店的转型转职的方案,完善后续运作的一系列制度,明确转型转职后的工作任务、扶持政策及考核办法,确保把全区已建成的7家平价商店(城区5家,龙泉2家),1个平价直销区,1个平价菜市场建设成农产品价格监测点、价格政策与信息发布点、价格举报的受理点、价格上涨与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兑现点,平抑市场物价的物资供应点。
  3.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市场价格、服务困难群众的作用。
  (二)严格政策狠抓价费管理
  1.优化收费环境,把好收费清理关。集中时间、人员协同区审改办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夷陵区行政事业收费清单收费清单》《夷陵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夷陵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收费清单》,提高收费的透明度;防范执收单位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费。核查执收单位对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对照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同步及时清理收费文件,对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收费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
  2.规范收费行为,把好收费审批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价格听证办法》;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接住管好省市下放的定价项目,把好收费审批关。
  3.推进收费监管制度改革,着力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健全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后评估制度。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三是强化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各收费部门在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收费。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五加强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六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
  4.强化成本监审,把好定价基础关。根据国家省市对深化价格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成本监审工作,把省市下放的价格和收费定价权限全部纳入成本监审范畴,在制定价格或价格调整上严格做到“应审必审”,同时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利益广、政策性强的监审项目坚持聘请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社会专家学者参加监审,在监审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全程监督,确保监审程序公正合法,监审结论的真实准确、价格制定科学可信。
  5.重视农本调查,认真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农本调查任务,及时分析汇总上报调查数据,为上级部门制定农业政策,调整种植业结构、规划农业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三)注重实效推进价格监管创新
  1.抓好常规性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市物价局工作部署,持续开展涉农、涉企、涉医、涉教、垄断行业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告诫。
  2.抓好市场巡查和投诉举报。进一步完善节假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重大节假日前召集相关企业负责人召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下发告诫书,督促其认真落实国家物价政策。加强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巡查中对旅游景点、客运服务、商场、超市等场所进行集中检查。
  3、加强12358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国家、省、市、区四级联网后12358工作规范,实现“值班接听规范化、登记呈批即日化、办理反馈制度化”,确保群众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做到价格举报和政策咨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积极创新价格监管模式。
  (1)进一步细化价格网络化监管方案,制定完善本局价格网格化监管责任制。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员、企业物价员、收费员的作用,对各个网格指定价格监管人员,实现市场监管的“大纵深”和价格公共服务的“全覆盖”,有效地将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并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启动智慧物价建设。集思广益、周密策划全面启动“智慧物价”建设,将“智慧物价”系统建成集价格监测预警、价格信息查询与发布、政策咨询、举报受理、收费实时监控、价比三家、智能化办公、移动办公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并与国家金价工程、省市物价局信息化对接的平台,实现价格管理工作程序化、实时化、信息化、无纸化。
  (3)持续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明码实价示范街和明码标价菜市场建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促经营者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继续在东湖路开展明码实价示范街和罗河路菜市场开展明码标价菜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在全区开展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和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店)的评选。
  (四)拓展价格认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
  全面推进涉案、涉纪、涉税价格鉴证工作,不断拓展价格认证新领域,提高认证工作质量。
  (1)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做好司法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2)稳妥开展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积极与区交警部门、宜巴高管大队沟通协调,为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提供优质的价格服务。
  (3)积极面向市场,开拓社会价格认证,为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服务。
  (4)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为有序推进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注热点,强化价格服务
  1.服务经济发展。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各收费部门在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收费,未经公示一律不准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严格加强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案件。
  2.服务改善民生。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费用;
  3.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监管。加强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旅游景区门票、民爆物品及服务价格监管,合理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进一步探讨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放开后的监管。
  4.落实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群众水电气、涉农涉企等价格优惠政策措施及涉及弱势群体的惠民价格政策,加大对政策执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六)深化价格改革,落实价格改革措施。
  一是接住管好国家、省、市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清理国家、省、市已经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落实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区的监管措施。二是放开国家、省、市已经放开的涉及区县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监审证制度,停止收取年审费。
  (七)加大价格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价格舆论氛围
  结合政务公开,综合运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全方位的宣传价格机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宣传物价工作,曝光价格违法案件,发布热点价格信息,切实服务于民生,合理引导价格预期。
  (八)深入调研,不断探索新常态下的新举措
  1.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停车费等放开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价格部门怎样加强监管的问题开展调研。
  2.针对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后怎样开展监督检查的问题,开展调研。
  3.针对价调基金停征后平价商店如何转职转责的问题开展调研。
  4.针对全区乡村旅游发展新趋势,探讨乡村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新模式。
  通过调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开创新常态下物价工作的新局面。


价格联动是什么意思??

一、“价格联动机制”的涵义,价格联动机制,是指下游产品价格因受上游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两种形式。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下游产品价格直接与上游产品价格挂钩。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产品随之上涨;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产品价格随之下跌。 二、国家积极倡导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目前,成品油价格已建立了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机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与之相关联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城市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与上游产品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效率提高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最直观的好处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形成上下通畅的价格调整制度,既可以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购进成本,惠利于民,又可以节约行政成本,还可以缩短价格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即上下游产品价格直接挂钩,上动则下动,上不动则下不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后,与之联动的下游产品价格调整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还须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它规定和程序依法制定价格。 五、不是所有的价格调整都适用价格联动机制,资源性产品销售价格由购进成本和输配成本构成。 六、关于是否设置启动点和联动系数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价格联动办法都设置了启动点和联动系数。有的设置为“当上游价格上调或下调百分之几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也有不设置联动系数的。 七、合理消化涨价因素 价格联动时,应合理消化涨价因素。除了上游产品直接上涨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由此给下游产品新增加的直接费用,比如损耗、税金;如果“同时间”调整的话,就可以不考虑资金利息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费用均不得利用价格联动之机进入销售价格。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损耗率,使其在同一区域内的测算标准一致。 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只是对定调价项目的组成内容的定价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上游已经定价的购进成本部分纳入联动机制,这并不改变该项目整体作为听证项目的性质。再则,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均为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等有权部门要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即已经授权的项目。因此,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并不矛盾,且相辅相成。 归根结底,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是要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同方向”,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调高下游产品价格,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调低下游产品价格;而且还要“同时间”,即:上游产品价格什么时间调整,下游产品价格就什么时间调整,特别是那些没有预留调价空间和预留调价空间较小的品种,上下游调价时间保持一致,不留或尽量不留价格调整时间差。所以,价格联动机制应设置启动点,但不应设置联动系数。否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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