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养医

时间:2024-10-07 23:43:14编辑:小早

以药养医是谁提出来的

法律分析: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 以药养医是起源于1950年代的中国医疗体制。2011年10月,北京启动解决“以药养医”现状的大医院改革,试点进行医院药房“托管”的举措,以此切断“以药养医”。2012年1月,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取消以药补医。2015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以药养医以药养医还存在吗

1、“以药养医”对社会有什么影响2、“以药养医”对社会有什么影响?3、以药养医是谁提出来的“以药养医”对社会有什么影响1、增加以药养医了人民的负担;2、减轻了政府的负担;3、导致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出现的种种乱象以及行业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4、使公立医院偏离了公益性的方向,导致老百姓看不起病。介绍以药养医: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以药养医是起源于1950年代的中国医疗体制。原因:政府财力不足。具体表现:1、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所占比重很高,全国平均在45%左右,从能够找到的资料看,中国是世界上药占比最高的国家;尽管医疗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只有4.7%左右,在同等发展水平国家中属于偏低水平,但药品费用占GDP的比重在2%左右,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2、药品价格越高,购销量越大。3、药品供货商针对医院的返利现象普遍存在,其中药品采购款回款周期长达6个-12个月,相当于药品供应商长期向医院提供一笔无息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返利。4、回扣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过度用药、滥用药现象很严重。“以药养医”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以药养医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因为政府投入不足,医院收入主要靠自己创收,他们创收的门路大致有几条:1、卖药。卖贵药,多卖药,甚至收取医药公司的提成。2、过度检查。检查费用很高,本不应该做的检查全做,获得收入。3、高端器材的使用。比如安装心脏支架,本来可以安一个,医生要安两个、三个。安支架的价格非常高,进口的支架,到岸价格是2000美金,但是到医院都6000美金以上。这种逐利机制,使公立医院偏离了公益性的方向。老百姓看不起病,同时老百姓也用了很多不该用的药。以药养医也导致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出现的种种乱象以及行业不规范行为,伴随以药养医而来的,除了养活公立医院外,还有大面积的腐败现象,“以药养医”变成了“以药腐医”。为保障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政策顺利实施,4月8日至4月9日,北京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133个检查组,执法人员322人次,对全市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270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价格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时准确执行医改新政,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医事服务费、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药品不执行零差率的行为。从检查情况看,4月8日凌晨各医疗机构顺利完成了新旧收费系统切换,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药品价格(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目前新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明码标价规范到位,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以药养医是谁提出来的法律分析以药养医: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养医,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以药养医,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 以药养医是起源于1950年代的中国医疗体制。2011年10月,北京启动解决“以药养医”现状的大医院改革,试点进行医院药房“托管”的举措,以此切断“以药养医”。2012年1月,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取消以药补医。2015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以药养医是谁提出来的?

法律分析: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 以药养医是起源于1950年代的中国医疗体制。2011年10月,北京启动解决“以药养医”现状的大医院改革,试点进行医院药房“托管”的举措,以此切断“以药养医”。2012年1月,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取消以药补医。2015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其中除了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保留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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