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易所开户条件是什么
北京交易所开户条件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新股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自己开立一个股票帐户(即股东卡)。股票帐户相当于一个“银行户头”,投资者只有开立了股票帐户才可进行证_买卖。个人投资者参与北京交易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3、具备参与北交所投资者股票交易基础知识水平,相应知识测评问卷达到70分(含)以上;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要求为积极型或激进型;5、开通权限前不存在资产异常情况。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可登录各家券商交易软件权限管理预约开通,另外,9月17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即已具备北交所账户和交易权限。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户需要什么条件,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的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户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尤其是针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去看一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开户的条件。首先,针对于我们个人的投资者,必须要具备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要从购买第一支股票开始计算证券投资的经验,只有满足两年以上才有可能去开通相应的账户,还有就是在通过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之内的证券的资产均要大于50万元,这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都是有着严格限制的,而且资金低于50万元是不可能去在北京证券所开通相应的交易账户的。除了针对于我们个人投资者有着相应的条件限制之外,对于我们的机构投资者也是有着效应的条件限制的,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及资金门槛,也就是机构投资者想要去进行相映的股票投资,开户的私不需要任何的门槛,就能够直接进入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开通相应账户的,当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具备以上相应条件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打开自己的股票软件找到客服预约,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想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通相应的账户,那么就必须要满足以上的这些相关的条件,这些条件还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去得到们想要的结果,我们必须要明白这些东西。
北京证券交易所如何开户?
应该本人持身份证去交易所现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相关资料,开户时要保证资料真实有效,还要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卷。北京这边这个交易所开户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就能开通,但要注意投资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年龄在16~18周岁之间需要提供收入证明,16周岁以下不能申请开户。拓展资料:一、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经营范围为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 。二、北交所的股票交易细则:①实行T+1交易机制。② 上市首日无涨跌幅,此后30%涨跌幅。③ 最低申报为100股,按1股递增,卖出不足100股需一次性卖出。④ 现金申购新股。三、北交所上市新股的发行安排:1、不需要准备市值新三板精选层(未来北交所上市的公司)不需要提前准备市值的,哪怕手里什么股票也没有买照样可以参加新股申购。2、需要冻结资金具体来说,你申购多少新股就得准备多少钱的现金,申购期间申购资金被冻结。等到申购结束后会扣除申购到新股所需要的资金,剩下的部分归还给投资者。3、中签规则为“比例配售、时间优先”这是新三板精选层(未来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申购新股的一大特点,比例配售、时间优先使得人人都有可能中新股,且最少中100股(以100股为一个交易对象),当然在申购过于热情时可能一股也中不到。4、只开通了北交所交易权限的人不能参加10月8日新股申购北交所交易权限的门槛是50万元资产,而新三板最低一类散户交易者的门槛为100万元。由于北交所还没正式开门营业,故如果你只是开通北交所的交易权限的话依然不符合新三板的交易要求。因此,这类交易者无法参与最近一次的精选层新股申购。只有等到北交所正式开启后才能进行投资交易。
北交所交易规则
目前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1.4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本所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1.6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2.1.2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2.1.3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1.4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并接受本所服务及管理的基本业务单位。2.1.5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二节交易方式2.2.1本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一)竞价交易;(二)大宗交易;(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2.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第三节交易时间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3.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委托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3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4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3.2.5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6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第三节申报3.3.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3.3.5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3.3.11本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二)退市整理期首日;(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3.3.1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3.3.14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3.3.15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第四节竞价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第五节成交3.5.1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第六节大宗交易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北交所股票交易有以下七个规则。1、交易门槛50万元:北交所个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50万元,同时需有24个月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投资者需通过券商开通交易权限,才能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北交所的资金门槛与科创板保持一致,均为50万元,但高于创业板的10万元门槛。2、交易时间与沪深交易所相同:北交所交易时间与沪深交易所相同。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段。9:25至9:30为静默期,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订单。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段,投资者可使用限价单和市价单参与交易。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投资者只能报限价单,不能使用市价单,也不能撤单。3、单笔申报最低100股,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最低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申报上限为100万股。也就是说,股民可以采取诸如101股、102股这样的数量申报交易。股票数量低于100股时,需要一次性申报卖出。主板每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数倍,而科创板申报数量最低为200股,每笔申报也是以1股为单位递增。4、限价申报设“价格笼子”:根据北交所交易规则,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也就是“价格笼子”。即买入申报价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卖出申报价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5、日涨跌幅限制30%:北交所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给予市场充分博弈的空间,提高价格发现效率。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自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从这一点看,北交所每日涨跌幅限制范围更大,高于科创板、创业板的20%,也高于主板的10%限制。6、新股上市首日设临时停牌机制: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30%、60%时,将触发临时停牌机制。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7、多元化交易制度更加高效:北交所采取多元化交易方式更加高效,分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根据北交所交易规则,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科创板、创业板的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证监会批准,北交所竞价交易可引入做市商机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哪些区别?
1.投资端不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合格投资者为主,投资偏好和行为特征与一般散户存在较大差异,交易相对低频理性,持股期限相对较长,更加关注企业成长带来的中长期收益。2.市场功能不同,北京证券交易所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对象“更早、更小、更新”,通过构建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充分体现市场包容性和服务精准性,强化各市场板块之间的功能互补,不断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提高直接融资比重。3.制度安排不同,北京证券交易所着力构建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坚持上市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中产生。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坚持向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4.组织形式的不同,北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最明显的区别是组织形式的不同。北交所是公司制,而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是会员制。 5.服务的企业不同。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的初衷是为“专精特新”的小巨人或者说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因此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具有:“更早、更小、更新”的特点,“小而美”。如果说北交所的上市公司还是小船,北交所则是为企业提供航道的河流。上交所的公司多是央企、国企,还有科创板的高新科技公司,市值大的公司大部分都在这里。深交所是主要是以民营龙头企业和创业板为主,创业板有新能源、医疗等行业的公司,主要是些中市值公司。拓展资料:北交所交易规则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 ± 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 ± 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为什么北京没有证券交易所?
现在经济发展速度也已经越来越快了,很多人手上积累的金钱也越来越多,所以很多人都想利用自己手中的闲钱,为自己赚得一笔可观的收益,那么证券市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什么北京没有证券交易所呢?一、北京的独特位置大家都知道北京市全国的政治中心,但是并不是金融中心,而且我们国家早期在改革开放进行试点的时候,决定把这个试验的机会给深圳这个城市。其实这也是因为北京独特的地理位置,北京市全国的中心所以在那个时候,北京一直都是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心,但是在金融方面的领域一直都是比较欠缺的,所以在最先开始深圳市最先发展起来相关的证券交易所。那么这个时候在北京继续推出的话,就可能会效果不好。二、经济安排大家也都知道北京的经济发展情况也是非常好的,而且北京和上海也是全国最发达的城市。所以北京的经济情况完全足以支撑去发展,证券行业之所以北京没有证券交易所,是因为之前领导人的经济计划。国家的经济计划是进行了深思熟虑的部署的,所以这个时候才决定在北京不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设定,这也是经过一些抉择的,正是因为这种经济计划才导致了北京没有证券交易所,而且小编觉得上海和深圳这两座城市的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展得很好了。三、没有必要再设立交易所其实小编觉得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也是比较好了的,虽然金融行业已经成为了比较热门的行业。但是小编觉得没有必要在全国的每个地方都设立证券交易所,而且也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这样的机会和可能性,而且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已经比较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