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拔干部

时间:2024-08-20 03:50:42编辑:小早

如何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方式主要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种。

与常规选拔方式相比,竞争性选拔方式有若干自己的特点和优势。首先,用人视野开阔。竞争性选拔干部,能够最大限度地突破身份、地域、部门的壁垒,打破论资排辈、隐性台阶、年龄学历等的束缚,使选人的范围更广、视野更宽,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干部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科学配置。其次,过程公平公开。竞争性选拔干部,给予所有参选者以平等权利,程序严谨,过程透明。主要采用理论考试、驻点调研等笔试方法和竞职演讲、结构化面试等面试方法,有利于参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的公开平等展现。再次,方法简便灵活。竞争性选拔干部,以考试为主要手段,方法简便易行。同时,依人才状况、岗位特点的不同,可以灵活选择选拔形式和测试方式。最后,效果较好,认同度高。竞争性选拔通过多轮遴选、科学比选,最终选出的干部知识水平、能力素质等与选拔岗位的匹配度和适应性相对较高。竞争性选拔扩大了公众参与,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竞争性选拔干部流程

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流程,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常用流程有编制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履历筛选、履历分析、知识测试、能力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领导力测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实地调研、民主推荐、考察、任用(聘任)、试用期考核、正式任用(聘任)等环节,针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业经理人、年轻干部选拔、后备干部选拔等不同的类型和单位,又会有一定的不同。 在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工作过程中,应坚持科学选人,择优选人;认真挑选职位,不断提高层次。不断完善招聘条件,标准化筛选履历。出好笔试和面试题目,实行一岗一卷。坚持规范操作,体现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工作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保证应聘人员的公平竞争,考务工作应坚持物理隔离,抓好招聘过程的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应聘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应聘人员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应聘人员及时了解招聘进程,认真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修订),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古语云 “纲举目张”,该过程是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重要环节,就如房子的设计一样,方案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结果的产生,是整个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成功的重要环节之一,该过程主要包含方案制定、进行岗位分析、根据干部管理规定研究制定资格条件、确定选拔的程序、确定时间节点、选择合适的测评工具、编制命题、面试方案、待遇方案、统一答疑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选择好的传媒渠道,组织好报名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能够知晓并 积极参与报名,形成积极踊跃,生动活泼的竞争氛围,十分关键。通过办公自动化 OA系统,文件,报刊,网站,进行公布;报名人员通过现场报名、邮件报名、邮寄纸质资料报名,通过专用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等模式进行报名。认真组织好统一答疑,做好相关记录。严格按照方案和公布的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下一环节,也是提升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这个环节是整个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技术含量最高,也是影响选拔效果,提升选拔的科学性性有效性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岗位分析、建立测评测试模型(要点)、收集考试素材、封闭命题、组织开展知识测试、能力测试,组织开展判卷,组织开展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组织开展心理素质测评、领导力测评、职业兴趣等测评,综合成绩汇总,结合招聘资格条件,组织部门进行综合研判,比选择优,按管理权限,酝酿、请示、确定进入下一阶段的考察人选。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组织考察,把组织考察结果和知识考试、能力测试、心理素质测 和考察更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防止凭印象起用夸夸其谈的 “马谡”,也是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重要工作。组织考察程序,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章考察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也必须严格按照该程序组织开展考察。其主要程序为: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于考察对象是外单位、外系统的人员,考察时还需发函请对方单位进行协助开展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程序,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修订)第六章讨论决定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同时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六、履行任职手续 履行任职手续程序,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修订)第七章任职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过程中,收集整理好选聘过程中的纸质文字、音像、网页、录像、图片等资料,对选聘过程进行全程记实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的干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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