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严重吗
严重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登记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企业信息及变更情况。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将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示,将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严重性很高。一方面,政府要求企业公示信息,以便企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行为能够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也为了防止企业隐瞒重要信息,让企业信息公示更加可靠,以便于企业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严重性非常高,企业应当加强自身遵从性,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摘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严重吗【提问】
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么【提问】
严重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登记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企业信息及变更情况。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将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示,将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严重性很高。一方面,政府要求企业公示信息,以便企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行为能够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也为了防止企业隐瞒重要信息,让企业信息公示更加可靠,以便于企业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严重性非常高,企业应当加强自身遵从性,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回答】
影响的【回答】
影响什么【提问】
违反了第八条,企业无法经营了?【提问】
企业被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会暴露企业的内部情况,如财务状况、人员构成、经营状况等,这些信息可能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影响,企业的竞争对手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来拓展自身优势,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总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严格,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更多的审查和更高的成本,企业的竞争力也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回答】
可以经营【回答】
员工在这样的单位上班,对自身有何影响?不能发工资了?【提问】
对员工没有影响,对公司有影响【回答】
发工资肯定是正常发的【回答】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分析: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异常的,再根据不同的原因去解决问题。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
法律主观: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因为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4、公示企业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