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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17:16:10编辑:小早

老公和小三开房被原配抓奸,法庭会怎么判

男子出轨交上“小三”,在宾馆密会时被妻子跟踪,妻子拨打110报警随后将他捉奸在床。面对民警的质问,男子竟慌乱地介绍,站在门口的“是我老婆”,坐在床上的“是我对象”。妻子为此向市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

庭上,女方还用电脑播放了丈夫和“小三”的亲昵照,丈夫在嘴硬过后只能承认了自己的外遇行为。最后,法院和两人沟通后,予以调解,两人同意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孩子由男方抚养。

■捉奸
丈夫宾馆与“小三”开房
王某今年30岁,结婚6年育有一子,是一家外贸企业的负责人,妻子李某在一家外企上班。2008年夏天,李某发现丈夫在参加完一次公益活动后,行踪鬼鬼祟祟。每次检查丈夫的手机,短信都被删得干干净净。李某决定暗中跟踪王某,调查之后,果真不出李某所料,丈夫隔三差五就和一女子约会。
2009年3月的一个周末,丈夫吃完晚饭后说要出去参加朋友聚会。李某跟踪发现,丈夫开车到了山东路一宾馆,在宾馆门口,已经有一女子等着,女子正是丈夫经常约见的对象。
看着王某进宾馆开了房,李某守在宾馆气得咬牙切齿,斟酌后,李某报了警,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在宾馆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李某与民警推开王某所开的房间。打开房门,李某看到,丈夫和女子坐在床边,王某已经脱了鞋。看到老婆来了,王某慌了,民警问王某,站在门口的是谁,王某说“是我老婆”,民警又问,坐在床边的人是谁,王某慌乱地回答“是我对象”。
■庭上
妻质疑“脱鞋谈业务”
事情发展至此,李某到法庭起诉离婚,称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要与王某离婚,请求法官将房产判给自己。王某辩称,离婚可以,但房产应该平分。王某称他和那名女子只是业务往来,根本没有其他关系。
“我有证据,给你看看!”李某气得拍案而起,带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李某给法官播放起王某与女子的亲昵照。这时的王某仍狡辩,结果李某大声质问王某一句“难道谈业务还需要在宾馆脱鞋吗?”听到这些,王某的律师推了推王某,提示王某别狡辩了,王某只能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有外遇。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和李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人同意离婚,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归王某抚养。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可举证索赔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了什么权利,就应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案中,李某为举证自己的主张,准备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男方的过错。
同时,法官表示,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如果一方获得证据的渠道是合法的,可以认定另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作为过错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少分财产。所以在此案中,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支持将房产归女方。


调查小三的开房记录违法吗

法律分析:调查小三的开房记录是违法的。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虽然小三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也会维护小三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否则会产生侵权责任,因侵犯隐私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其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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