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解读
法律分析:《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是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1、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30%以上;
5、建立了规范的供应商及招投标业务信息库;
6、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代码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2、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经济、技术及管理人员简况;
3、近三年机构的运作和经营情况;
4、机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5、承担某领域或项目政府采购的能力的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资格证书),同时核准其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承担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
2、按照核定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向中标商(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3、经市采购办授权,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采购办批准;
4、接受我市各区和社会的招投标或采购委托;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必须在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完成市采购办交办的各项业务,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2、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操作;
4、维护采购委托人、采购单位、投标人和中标商(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5、对在业务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开的商业和各类招标信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
第九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了应刊登在市采购办认可的媒体和网络外,同时应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网站上。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先报送市采购办审核;发布后,应将刊登的公告复印件送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给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并确保由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响应。其中,经市采购办同意,采购单位可推荐1—2家供应商投标。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由代理机构在发出正式邀请之前,报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进行询价采购时,应制作规范的询价函,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询价函应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
2、供应商对询价作出响应时,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代理机构送交,报价单应密封并签字盖章。
3、代理机构应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开启供应商的报价单。供应商的报价单开启前,代理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有关报价单的信息。
4、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报价单进行审核,提出中标意见,在3日内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三条 竞争谈判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竞争谈判采购时,应制定可行的谈判方案,专人负责。
2、谈判采购时,应当按照谈判方案,采取“全封闭”和“一对一”的方式。
3、竞争谈判采购必须维护国家、采购单位的利益和供应商的正当、合理利益。
4、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在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时,应精心安排;在保证供应商合理利润的同时,尽量节省财政资金。
2、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采购目的和采购要求进行编制。除了进入评标程序的技术因素外,招标文件应公开明示可能导致废标的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确认
招标文件草稿拟就后,应由代理机构交采购单位核对,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加以确认。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送市采购办备案。市采购办在收到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代理机构可对外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改
1、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经市采购办同意,可在投标截止前的合适时间内,向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书面形式送达。
2、在代理机构主持下,采购单位可在截标前的适当时间内,举行招标说明会,对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有关招标事项做出补充说明。未经市采购办同意,招标说明不得对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作出重要修改。
第十八条 开标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天内,通知市采购办、采购单位派员出席开标会。
第十九条 评标
1、评标专家由市采购办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采购单位可派员评标,但只有一票评标权。
2、市采购办派员出席评标会,对评标会进行现场监督。
3、评标方案由代理结构拟订,未在招标书中明示的,应在评标前3日内送市采购办审核。
第二十条 定标
1、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授权评标小组定标;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定标。
2、采购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采购单位、专家和代理机构对侯选中标商进行了解和考察,提出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定标。
3、如没有充分的理由,应按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顺序定标。
4、未经市采购办批准,代理机构不得对第一预中标供应商否决或废标。
第二十一条 商务谈判
1、采购单位与中标商(或侯选中标商)可以根据招标书和投标书,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具体、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2、商务谈判应在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
3、商务谈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个别项目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延长谈判时间的,应由代理机构报经市采购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落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应分别向中标商和落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报市采购办批准、盖章后正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签署前,草稿由采购单位送市采购办审核;签署后,合同副本由采购单位送市采购办、代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验收
1、标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合同验收,在《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收,作为市财政局向供应商拨款的依据之一。
2、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代理机构会同有关采购单位、专家等,对标的进行集中验收。对部分量大的项目,验收可采取随机抽样验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的以下主要文书资料分类存档,长期保管,以备市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阅或核查:
1、市政府采购办委托函及政府采购计划表;
2、招标文件及采购单位确认书;
3、刊登的招标公告原件;
4、投标商签到表、开标一览表、开标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的签名表;
5、投标商的投标书(正本)、中标商的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
6、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记录和评分表;
7、中标通知书(中标协议书)、落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通报函;
8、商务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或竞争谈判采购的记录;
9、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
10、其他应当保存的文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