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第二条 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第四条 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地方、海外文促会主席;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族文化研究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非营利性学术团体,中国民族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5年12月,是由民族文化学者、文艺家、民族文化活动家、热心民族文化的企业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摘要】
中国民族文化研究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非营利性学术团体,中国民族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5年12月,是由民族文化学者、文艺家、民族文化活动家、热心民族文化的企业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回答】
本会性质为群众性民间学术团体。宗旨是“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任务是弘扬中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民族文化产业,在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及时展示我国民族文化最新成果及提高对外文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为推动我国民族文化走向社会、走向世界作出了积极贡献。【回答】
民族文化研究。从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学术探讨,弘扬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回答】
提醒您做好个人防护,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回答】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的研究会章程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 称: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总会)英文名: Chinese tradition culture studies a meeting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国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开展工作,如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总会李氏分会(中国香港)、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分会(美国)、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分会(新加坡)、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分会(英国)等。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组织研究、宣传、交流、合作、开发、等中华民族的各个时期传统历史文化资源;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第七条 了解掌握全球中华民族传统信息,搜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会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活动;第八条 组织海内外各界人士做好传统文化、经济、科研、学术、旅游、国内外商务考查、合作、等相关交流服务工作;第九条 统筹、组织全球华人各个时期的传统文化活动,做好各分会的研究创作指导工作,保障传统文化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规道发展;第十条 举办“中国传统发展文化论坛”或“中华各民族传统交流会”,吸引热心于此各界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不断扩大合作、交流、研究成果。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制品;(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 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第四十条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第二条】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略)【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章第一条 中国文化学会(英译名 China Culture Society 简称:CCS)。第二条 中国文化学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第三条 中国文化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增进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为加强世界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第四条 中国文化学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中国文化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挖掘、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保护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间艺术,创新开发现代的各艺术门类的文化产品。第七条 编辑出版文化艺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编撰中外文化名人、传记,地方史等。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中国文化艺术研究成果。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文艺、书画、摄影、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网络科技等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和短期培训班。第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文化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提供文化咨询服务;第十条 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举办大型专业化的评奖活动;第十一条 举办文艺演出、公益活动;协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宣传地方的历史文化、发掘保护地方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等。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有关文化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展览;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的会展。第十四条 组织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外出考察;影视文化艺术类最新产品及发展趋势的高峰论坛;影视文化艺术类精品展览;经典回顾展览;影视文化艺术项目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合法经营文化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五)个人资料存入学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
知名书画美术家曹德春简介
兰州画家曹德春,代表作《鹰击长空》。
曹德春,男,汉族。号陇上野鹤。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艺术协会终生常务委员,中国民族文化研究院书画委员会任学术委员。
齐白石、李苦禅、曹陇丁大师入门弟子、甘肃省文房四宝艺术委员会副会长、八十年代为中国美术协会会员、甘肃省美术协会会员。
曹氏三代书画人,爷爷曹蓉江,我省清代著名大画家,父亲曹陇丁,民国甘肃大画家。自幼师从于先父,后师从于赵西岩、高雪凤等,后深造于齐白石,李苦禅门下。
1958年少年时期国画作品“虾”在世界文化艺术展赛中获国际银质奖。60多年来艺海泛舟,尤其擅长花鸟,被中南海收藏,其作品在香港、台湾、日本、美国等均有珍藏,作品升值空间巨大。
北京的中国文化研究院是什么机构,怎么样??
中国文化研究所是一个保持交叉学科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的专门研究机构,隶属于国家文化部所属的中国艺术研究院。所长刘梦溪先生。所内聚集了一批功底坚实的中青年学人,分属于思想史、学术史、艺术学、法学、伦理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科研成果问世。资深学者李学勤、汤一介、金耀基、余英时等应聘担任所学术评议委员。下属机构有“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梁治平任主任)、“休闲文化研究中心”(马惠娣任主任)、《中国文化》杂志社,出版《中国文化》《世界汉学》两本杂志。研究所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十四个协会
亲,您好,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的十四个协会,分别是:1. 中国作家协会2. 中国美术家协会3. 中国曲艺家协会4. 中国戏剧家协会5. 中国音乐家协会6. 中国舞蹈家协会7. 中国电影家协会8. 中国摄影家协会9.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10. 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协会11. 中国文联书法艺术委员会12.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13.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协会14.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上述协会都是中国文学艺术界中较为重要的组织,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艺术门类和领域,负责推广和保护相应的文化艺术事业。【摘要】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十四个协会【提问】
亲,您好,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的十四个协会,分别是:1. 中国作家协会2. 中国美术家协会3. 中国曲艺家协会4. 中国戏剧家协会5. 中国音乐家协会6. 中国舞蹈家协会7. 中国电影家协会8. 中国摄影家协会9.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10. 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协会11. 中国文联书法艺术委员会12.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13.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协会14.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上述协会都是中国文学艺术界中较为重要的组织,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艺术门类和领域,负责推广和保护相应的文化艺术事业。【回答】
中国文学界艺术联合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正部级群团组织。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全国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
1949年7月,第一次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1953年9月23日至10月6日,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决定将“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更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主要工作
2006年(一)参与举办了“中国友谊边疆文化学术研讨会”、“中国修武七贤学术研讨会”。 (二)主要着力策划2007年的系列性活动,主要有:传统民族节庆展示活动、《青春中国》青少年才艺选拔活动、原创卡通形象展示活动、多项文化艺术展览活动、轩辕黄帝和田玉雕像工程公益活动等。 2007年(一)协助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于6月22日在甘肃天水举办了中华文化寻根探源民间活动。在对中华葫芦文化有多年研究并有成果的基础上,作为支持单位参与了8月19-2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第二届国际葫芦文化节,并为他们举办了有全国数十位学者参加的葫芦文化高级学术研讨会(研讨会论文集08年内出版),并承诺为该市葫芦山庄打造文化品牌。 (二)同年10月,应邀支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的葫芦文化节暨研讨会。葫芦文化是我们的一个课题,将落户葫芦山庄,团结全国甚至境外的葫芦艺术人士及爱好者。 (三)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同中国国家博物馆艺术品开发中心联合举办中国当代艺术传世精品征集活动,宗旨是把具有时代精神的精品发掘、优造出来,使其走进国家博物馆.初步已开发广西钦州坭兴陶(古称越陶,有1300年历史)。活动于2007年11月已启动。 2008年(一)组织中国茶酒饮文化艺术展示及企业文化交流。本会曾举办过多次茶文化活动。(二)经文化部批准,还与日本联办过三届中国茶文化探源行。 2009年(一)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坚持以学术研究为宗旨,组织四十多所重点大学的专家教授,对孔子《论语》重新编译,完成了论语精译精编书法版的重大工程。该书纠正了历史上各种版本中299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还原了孔子《论语》的本来面目。例如:过去版本中说:孔子讲“唯有女子与小人难养也”,我们经过考证改为:孔子对他的几个弟子讲:只有你们(原文:汝,实际上指你,而不是指女人)这几个学生和素质不高、低层次的人一样难对付。全书原文、译文共8万多字,全部由袁守启会长用精致的小楷书法书写完成,人民日报出版社拟出版,用宣纸线装,作为国礼用书。 (二)为迎接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宣传我国传统文化,并为各过孔子学院提供学习中国文化的教材,我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编著了《东方国粹鉴赏》丛书,全套12册(已完成6册)。这6册分别是:东方文化词汇导引(汉英)、汉字与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绘画、中国古代典籍赏析、中华成语典故与神话传说、中国传统武术。每册均是中英文对照、图文并茂。以上样书受到上海世博会中方与外方负责人的高度赞赏,应邀入展上海世博会。 2010年(一)参与举办了中日韩书画展览,密切了三国书画界关系.促进了我会书画艺术水平的提高。为纪念人文始祖伏羲在天水举办了中国名家书画展。继续编写《中华文华国粹丛书》,上年度完成六册并入展上海世博会,本年度又编写完成六册(中英文对照)。同时与中国文物出版社、华语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等联系出版事宜。 (二)为了弘扬我国古代军事思想文化,我会以郭化若翻译版本为基础,编译了《孙子兵法原文译文书法版》,约五万字。同时与上海古籍出版社联系出版事宜。上年度完成的《孔子论语原文译文书法版》书稿,本年度积极寻找出版合作伙伴,先后多次与人民日报出版社,香港等地出版机构联系洽谈出版事宜。以上几部传统文化的书稿编写工作受到了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赞扬,也得到了四十多所大学的专家教授大力支持。 2011年(一)修改完善了《孔子论语原文译文书法版》,全书共八万多字,约300页。在修改的同时,重新以书法形式书写,而且征求有关学者的意见,并举行了学术研讨。 (二)编写翻译《中华文化国粹丛书》,重点做好前十二册的编译工作,并与中国文物出版社,当代教育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洽谈出版事宜。(三)对《孔子兵法原文译文书法版》的出版,又与上海古籍出版社反复协商,做了论证工作。与中华名人书画院共同举办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书画展》和学术研讨会。(四)与中国海洋大学书法研究院联合举办了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书画展和研讨会2012年(一)继续编写和翻译《中华文化国粹丛书》,对已成样书进行终审,对新编的进行论证、修改。(二)《孙子兵法原文译文书法版》,又进行了细致的审读,个别处重新书写。并与社科文献出版社草签了出版合同,为慎重起见,正与原注译者郭化若的亲属联系,征求他(她)们的授权同意。(三)《孔子论语原文译文书法版》,在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与几家出版社商谈,与译者执笔人商谈,选择理想的出版社出版,反复磋商。(四)在山东东营市举办了百名将军现场书法笔会和展览,正编辑书画册准备出版。此次大型活动在军界影响很大,弘扬了书法,密切了军民关系,安全、文明,万无一失。 (五)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了首届中国传统文化高峰论坛,全国名人名家书法展、画展。发挥了书法优势,联合中国书画报等单位,得到中国书协大力支持,淄博市党政领导的表扬与支持。展出了国家有关领导的题词和中国书协主席团、理事的百余幅作品。 (六)《古代判牍案例新编》(20册,500余万字)的整理,本书已于2012年7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七)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丙编(15册,375万字)的整理,本书已于2012年4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八)《历代珍稀司法文献》(15册,600余万字),并于2012年出版。(九)完成了著作《历代例考》(修订本,46.5万字)的撰写,本书已于2012年11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十)比较高质量的完成了本会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研究》,该项目于2012年8月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专家鉴定,并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发给结项证书。 2013年(一)在山东桐城市举办了第二届中国传统文化高峰论坛暨名人名家书画展。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英文 CHINA ASSOCIATION OF ORIENTAL CULTURE STUDIES)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是由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高级文化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旨在发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团结统一、振兴中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文化部的领导,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发掘、整理和研究东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二)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密切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企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等;(三)组织与改革开放事业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四)组织举办学术讨论会、展览会和各种文化活动;(五)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六)组织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奖活动;(七)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八)组织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文化咨询服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在东方文化的教学、研究方面有所成就;(四)凡愿为东方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协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长期没有信息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是当然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事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补充。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发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特别是中国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的团结统一,为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