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时间:2024-07-04 05:52:59编辑:小早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许可证吗

一般的固废协同处置只要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就行,但涉及危废的就要办理许可证了。
此外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重金属汞和二恶英等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窑尾应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
可参考《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www.gepresearch.com/100/view-183545-1.html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2.水泥窑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贮存

  (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6)危险废物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4.预处理

  (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5.厂内输送

  (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

  (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

  (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

  (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投加

  (1)应根据危险废物(或预处理产物)的.特性在水泥窑中选择合适的投加位置,并设置危险废物投加设施,水泥窑的危险废物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参见《指南》附表1。作为替代混合材向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应为不含有机物(有机质含量小于0.5%,二恶英含量小于10ngTEQ/kg,其他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水泥熟料中相应的有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态废物,并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

  (2)含有机卤化物等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优先从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若受危险废物物理特性限制(如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危险废物)不能从窑头投加时,则优先从窑尾烟室投加,若受危险废物燃烧特性限制(如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12—高的危险废物)也不能从窑尾烟室投加时,最后再选择从分解炉投加。(3)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禁止从窑门罩投加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5)危险废物投加设施应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也可设置人工投加口用于临时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如危险废物的包装物、瓶装的实验室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中收缴的违禁化学品、不合格产品等)。

  (6)危险废物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时,应在分解炉或窑尾烟室的危险废物入口处设置锁风结构(如物料重力自卸双层折板门、程序自动控制双层门、回转锁风门等),防止在投加危险废物过程中向窑内漏风以及水泥窑工况异常时窑内高温热风外溢和回火。

  (7)危险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应设置防风、防雨棚。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和固态危险废物的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卸料点应设置在密闭性较好的室内车间。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固态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液态危险废物的卸料区域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8)危险废物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应设置在线监视系统,并将监视视频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显示屏幕。

  (9)危险废物向水泥窑投加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

  7.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

  (1)水泥窑禁止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电子废物,含汞的温度计、血压仪、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未知特性的不明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或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可以接收未知特性的不明废物,但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第9.3节中有关不明性质废物的专门规定。电子废物拆解下来的废树脂可以在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2)除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含汞的温度计、血压仪、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之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若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规定的入窑或替代混合材要求后,均可以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和类别应与地方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以及地方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和能力相协调。

  (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在保证水泥窑熟料产量不明显降低的条件下,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可参考《指南》附表2确定。危险废物作为替代混合材时,水泥磨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不超过水泥生产能力的20%。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还应考虑危险废物中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属、硫(S)、氯(Cl)、氟(F)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含量,确保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或水泥磨)的有害元素的总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第6.6.7~6.6.9条的要求,每生产1吨熟料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总量(以N元素计)不超过35g。

  (5)水泥窑同时协同处置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或含水率较高的固态危险废物时,水泥窑对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应在《指南》附表2所示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减小。

  8.污染物排放控制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可以设置旁路放风设施。旁路放风设施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若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可以作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但应严格控制其掺加比例,确保水泥产品满足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表1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进行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和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包括独立排气筒和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的共用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预处理车间和输送投加装置卸料车间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20mg/m3(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浓度)。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根据预处理设施类型满足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

  (4)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总有机碳(TOC)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旁路放风设施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中的TOC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0mg/m3,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共用排气筒时,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常规生产时TOC排放浓度的差值不应超过10mg/m3(以上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氧含量10%的干烟气浓度)。烟气中TOC的测定方法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中总烃的测定方法。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的初期雨水以及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容器、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后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满足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上述初期雨水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涉及废水和废气的污染物排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专利审查的内容规定

专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都是什么?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对,一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5—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   (十六)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   三、审查要点   (一)技术人员   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有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险废物运输   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危险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3.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   1.厂区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位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险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路线、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当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周边导致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无法避开环境敏感区时,危险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审查指南(2006修订)

1.专利权的授予

  1.1 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1.1.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1.3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1.1.4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即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1节中的规定送交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2节中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1.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前,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1.1.6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1)一件专利申请属于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所述情形的,在发出该专利申请的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时,应当将文档中申请人提交的放弃另一件专利权的声明转送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并记录,在作授权公告准备时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授权公告的卷期通知相应流程管理部门;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放弃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
  (2)对于因涉及重复授权专利权人主动提交的放弃专利权声明,相应流程管理部门可以参照第(1)项的方式处理。

  1.2 专利证书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纸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证书中的专利说明书的总页数超过110 页,则自第101页起以续本形式制作。

  1.2.2 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专利证书副本与专利证书正本格式、内容应当一致。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应当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和印花税。

  1.2.3 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更换专利证书。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请求更换专利证书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请求后,应当核实专利申请文档,符合规定时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发送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内容一致。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1.2.4 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为打印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应当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证书遗失的,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补发。

  1.3 专利登记簿

  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上述事项一经作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薄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1.3.2 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1.3.3 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薄制作。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


专利审查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权的审查批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要先确定了自己申请的专利权类型,然后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去准备相应的文件,比如说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当中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制作都是有要求的,具体情况可详细咨询专利代办机构。


专利审查指南(2014修正)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专利审查指南(2013修正)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专利审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驳回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不授予专利的决定。
就中国专利审查程序而言,产生驳回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
(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
(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一、专利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专利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专利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当一项发明构思完成后,凡是需要得到专利权保护的,申请人必须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填写“请求书”,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申请文件的格式
必须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必须缴纳申请费。专利局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申请人一张“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申请人、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号。
申请人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并不等于得到专利权,只说明专利局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专利局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凡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凡审查不合格的驳回该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查通过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将在其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同时公布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并且向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发明名称、申请人、申请日、授权日和证书号等。此时,专利申请人就取得了专利权,成为该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
二、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程序有哪些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程序有:
1、提交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初步审查,专利主管部门应当查明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经初步审查后进行早期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尽快公布申请;
3、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申请发明专利申请3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性审查的,视为撤销申请。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审查驳回情形有哪些

一、专利审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驳回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不授予专利的决定。
就中国专利审查程序而言,产生驳回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
(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
(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二、专利申请被驳回该怎么处理?
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首先,要认真阅读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都会写明驳回理由的,认真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有助于了解理解审查员的意见,根据意见做出相应的处理。
其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如果觉得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道理,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并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在复审请求中要写明,为什么觉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提出复审后,若维持驳回结果不变,则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三、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属于不予接受的情况时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苹果正式允许iOS发行NFT,什么是NFT?

苹果正式允许iOS发行NFT,NFT是非同质化代币。一、苹果正式允许iOS发行NFTApple最近发布了应用商店的审查指导,第一次加入了与加密货币有关的 NFT (非同质化代币)和加密货币的相关规则。这就意味着, Apple会让开发人员在 iOS系统中建立 NFT平台,但是仍然要缴纳30%的“苹果税”。二、NFTNFT (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最近非常受欢迎的概念,它由于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这使它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并在艺术、设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数码艺术家迈克·温科尔曼的纯数码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近日以69,346,250美元的价格拍出。与纯数字艺术作品一起登上头条的还有NFT。NFT是一种新型的数码艺术形式,它为创作人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收入来源。有意思的是,许多以巨资买下的 NFT 都是用算法创建的像素艺术。对于艺术品和收藏品来说,稀有程度总是很重要的。非同质代币其实就是一种加密货币,但是其所代表的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它可以是一种数字资产,也可以是一种真实的资产。正是因为 NFT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可以在数码世界中证明其真实性和所有权。去年,克里斯蒂佳士拍卖行举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数字艺术品拍卖会,以前的艺术品是不可能进入拍卖行进行拍卖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数字文件很容易被人伪造,根本无法鉴定。但是NFT非同质代币的出现,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赋予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所以,能够像实物的画作一样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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