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光指挥棒

时间:2024-06-26 22:30:52编辑:小早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什么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

法律主观: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 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哪些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法律分析根据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执法,交警应当规范着装,穿着反光背心,配备对讲机和执法记录仪。应当选取安全地点和不妨碍通行的地方设置执勤点,禁止在弯道、坡道、窄桥等设置检查点。执勤制式警车应当停放在来车方向五十米外,开启警灯和报警灯。规范放置警察临检等警示标志、反光锥、减速牌。反光锥应当由远及近由疏及密放置,至少五十米。设置拦车区域和检查区域。规范实施拦车行为,按照执勤执法规范开展拦截、检查、查处等活动。执勤民警不少于两人。应密切合作,随时戒备并注意疏导交通。交通警察在出勤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带齐全、有效;出勤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交警测速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三)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交警测速执法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第四十六条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交警查车需要出示什么证件

一、交警查车需要出示什么证件1、交警查车需要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还会进行以下检查:(1)询问驾驶员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等相关信息;(2)对驾驶证上的准假类型、颜色、号牌与车辆进行核对;(3)检查车辆合格标志、环保标志等;(4)查询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及驾驶分扣分情况,是否留有案底。2、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二、驾驶车辆需要哪些材料1、车辆号牌或临时牌照;2、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与准驾车型一致;3、司机的身份证;4、汽车保险的保险单;5、如果是营运车辆,还需要携带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警查车需要出示什么证件

交警查车一般会要就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除了需要出示三证外,有时交警还会进行以下检查:1、询问驾驶员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等相关信息。2、对驾驶证上的准假类型、颜色、号牌与车辆进行核对。3、检查车辆合格标志、环保标志等。4、查询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及驾驶分扣分情况,是否留有案底。交警查车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但如果车辆有异样或者驾驶员行车时有接听拨打电话,不系安全带,或者副驾驶乘客没有系上安全带,开车吸烟玩手机等情况,就很容易被交警拦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车牌进行遮挡、使用假牌或无牌、对车辆进行改装很容易被拦截下来的。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的规章。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1]2021年6月2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作相应修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重新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3]【摘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提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的规章。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1]2021年6月2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作相应修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重新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3]【回答】
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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