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文书大全

时间:2024-06-24 16:09:09编辑:小早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制作的规范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件依据

您好亲[爱你],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等职责。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需要制定和使用一定数量的法律文书,例如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询问笔录等,这些文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摘要】
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件依据【提问】
您好亲[爱你],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等职责。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需要制定和使用一定数量的法律文书,例如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询问笔录等,这些文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回答】
您好亲[爱你],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中需要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书,例如侦查笔录、卷宗目录、起诉书等。这些文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回答】
您好亲[爱你],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中需要制定和使用的法律文书,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回答】
您好亲[爱你],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管理和使用法律文书时需要遵循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鉴定、文书编号、归档存储等方面的规定。【回答】
您好亲[爱你],公安法律文书管理的法律文件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制定和使用法律文书时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回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管制
B. 有期徒刑的缓刑
C. 拘役
D. 剥夺政治权利
选项:A、C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文书(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装订成卷分为内卷、诉讼卷具体有哪些文书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刑事诉讼文书有哪些

法律分析:1、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2、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3、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是指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 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 立案 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 罚金 、 有期徒刑 、 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 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法律文书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文书的种类:1、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2、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有效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公安机关办案须向检察机关移送哪些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最后的认定。这种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分离,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互相制衡的一面。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同时提交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细致辩护可以进行的有关工作,值得辩护人认真研究和充分使用,使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再流于形式,细致的技术性辩护开始于侦查阶段【摘要】
公安机关办案须向检察机关移送哪些证据材料【提问】
亲,很荣幸为您服务解答。公安机关办案须向检察机关移送哪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移送给检察院的材料有以下5个:1、起诉意见书;【回答】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诉讼卷的所有材料和证据。3、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4、认罪认罚的资料;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5、速裁程序的建议;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6、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回答】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最后的认定。这种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分离,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互相制衡的一面。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同时提交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细致辩护可以进行的有关工作,值得辩护人认真研究和充分使用,使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再流于形式,细致的技术性辩护开始于侦查阶段【回答】


公安移送检察院的程序

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一、检察院职能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有关机关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三、检察院工作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1.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2.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3.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包括

法律主观:1、起诉和受理文书: (1)公民 起诉状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 (3) 立案 审批表。 (4)不予受理裁定书。 (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6) 驳回起诉裁定书 。 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 (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 (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 (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 3、 管辖 文书: (1)诉讼管辖协议书。 (2) 管辖权异议 书。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 律师 等在解决 诉讼 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包括

法律主观:1、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3、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哪些文书(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装订成卷分为内卷、诉讼卷具体有哪些文书

检察院根据程序办理的一些文书,备案案卷正卷有:比如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换押证、提押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情况而定,未被羁押则为传唤通知书)、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权利通知书、讨论笔录(案件重大的检委会讨论笔录)、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备案副卷一般为起诉意见书、告权记录、检察院内部程序审批文书,案件审查报告、再加上重要的正卷文书如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等。

至于你说的诉讼卷我觉得应该是正卷,内卷应该是副卷。
检察院的文书要视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案件不同,文书就不一样,我以上所说的是一般案件基本都有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特点

法律分析:1、法律的约束性2、制作的规范性3、适用的特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制作的规范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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