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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苏州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3年江苏苏州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2013年江苏苏州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查询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各级机关(含参公)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人员)868名,其中:市级机关110名、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30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430名;乡镇(街道)机关135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16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2月2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本科学历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大专学历的人员限苏州户籍,可报考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9.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1、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视为具有苏州户籍; 10.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我市村(社区)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大学生村官); 11.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12.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人员,户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1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14.招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 有关政策解答详见《苏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时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www.szrsks.com)。 3.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 - 2月28日16:00 (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 - 3月1日16:00; 缴费时间:2013年2月22日09:00 - 3月2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人员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完成缴费方视为报名成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于2013年3月25日- 26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退还报名费。 5.报名成功的人员,自行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3月19日至23日。 6.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09:00 - 16:00。 报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四、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和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www.szrsks.com)查阅。 2.笔试时间:2013年3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14:00-16: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考生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www.szrsks.com)。 五、资格复审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经招录机关同意,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也可于体检前提供)、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资格复审工作,由其市级主管机关组织并实施。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www.szrsks.com)公布。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面试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结束后,先将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再按照笔试折合分与面试分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成绩、排名及进入情况。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携带照片两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各县市、区的公布方式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总成绩高者;笔试总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1.2013年考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队的职位,参照公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2.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体检在面试前安排。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3.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4.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5.体能测评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单位要严格按照考录工作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选择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察表、体检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按权限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和备案。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公示结束,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8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九、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68610323。 十、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保障房1号建在哪里

根据市政府工作计划,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对姑苏区沪宁高速以北、苏虞张公路以东地块暨保障房1号地块实施协议搬迁。根据相关协议及姑苏府[2013]173号文,明确由苏州市姑苏区虎丘湿地公园工程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现对本项目劳务服务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协议搬迁项目概况:
工程编号
协议搬迁范围
初步统计面积(平方米)
备注
一标段
金星2组、4组(前汤埂、顾家庄)居民,企业划区东到合兴路、汤埂河、金光社区分界线,南到高速公路,西到苏虞张公路,北到合兴路。
113598
协议搬迁范围均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最终房屋面积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标段
金星1组、11组(后汤埂、陆洞桥)企业划区东到金光社区分界线,南到金光社区分界线,西到苏虞张公路、合兴路、汤埂河,北到陆洞桥河。
100235
三标段
金光1、2组(利市巷)居民、企业划区东到广济北路,南到高速公路,西到金星社区(橡胶厂),北到利市巷河。
72816
四标段
金光3组(曹家桥)居民全部、1、6组(利市巷、东塘上)居民部分、企业划区东到广济北路,南到利市巷河,西到金星社区,北到陆洞桥河。
76197
五标段
金光9、10组(一埂上、小角里)、8组(蒋巷上)居民全部、企业划区东到花锦分界线、人民路,南到高速公路、西到广济北路、工业区主干道东、倪巷桥河,北至工业区主干道南,不含息思园墓区。
75392
六标段
金光5、6组(曹家门、东塘上)居民全部、企业划区东到通达电梯厂、倪巷桥河,南到工业区主干道北,西到广济北路,北到陆洞桥河。
62987
七标段
花锦村10、11组(陈家庄里浜、陈家庄外浜)居民全部,企业划区东至人民路,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金光社区分界线、高速公路取土坑,北至金光工业区主干道。
34755


苏州市人事考试网:2022年江苏苏州公务员考试招聘829人报名… 苏州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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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分别为:(一)多层定销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二)小高层定销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三)高层定销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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