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人才

时间:2024-06-10 00:01:17编辑:小早

北京落户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落户人才引进政策如下:1、硕士及博士毕业生;2、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3、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4、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5、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6、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7、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落户新政策2023

北京落户新政策2023有以下几种:1.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满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及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及以上(非北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不能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申请。积分需要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才能落户。2.毕业生落户:毕业生可以通过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或考公务员获得北京户口。3.高端人才落户:高端人才一般可以通过高层次海归、博士后出站、使领馆备案等途径落户北京。4.投资落户:投资人需要办理“投资入市”资格申请,取得资格后进行投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北京户口。5.结婚落户:嫁给北京人是可以落户的,但是需要满足结婚时间、年龄、距离等限制。6.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可以通过随父或随母的方式落户北京,具体要求可以参考相关政策。以上是2023年北京落户的新政策,具体要求请以最新政策为准。【摘要】
北京落户新政策2023【提问】
北京落户新政策2023有以下几种:1.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满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及在京连续缴纳社保7年及以上(非北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不能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申请。积分需要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才能落户。2.毕业生落户:毕业生可以通过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或考公务员获得北京户口。3.高端人才落户:高端人才一般可以通过高层次海归、博士后出站、使领馆备案等途径落户北京。4.投资落户:投资人需要办理“投资入市”资格申请,取得资格后进行投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北京户口。5.结婚落户:嫁给北京人是可以落户的,但是需要满足结婚时间、年龄、距离等限制。6.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可以通过随父或随母的方式落户北京,具体要求可以参考相关政策。以上是2023年北京落户的新政策,具体要求请以最新政策为准。【回答】


北京落户新政策2023

2023年北京结婚落户新政策如下:1、妻子投靠丈夫的结婚需满3年,丈夫投靠妻子的结婚需满5年。2、投靠人需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无业人员,被投靠人为北京市远郊区农户。3、如为再婚夫妻,离婚协议公证需满3年。4、被投靠人有消桐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直咐桥森系亲属宅基地);作为门槛较低、时间较短的落户政策,夫妻投靠入农户很受关注。很多居民觉得很容易,以为配偶是农户就没问题。其实不然,北京的户政部门很正规,缺材料、材料有瑕疵很难通过。而且除了公开的材料,有很多细节和内部规定是没有公示的,这些衡亩规定如果提前不搞清楚多耽误三五年很正常。北京户口的好处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2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详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人所需材料: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对公司贡献、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等相关认证书(由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在职硕士,需提供学位认证,且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5、申请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可随档案转)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申请人的完税证明,要求从申请人进入申请单位起开具(纳税证明可以选择开具代收代扣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在证明空白处手写:以上纳税属实,工作单位名称,公司HR经理签字,联系电话,并加盖公司公章)9、申请人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要求从入职申请单位起开具,社保版本为《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10、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11、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注意更改婚姻状况)1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正反面复印)13、申请人《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请见文件下载,可随档案转)14、申请人《诚信证明》一份(请见文件下载)15、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16、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关于材料方面搞不懂的也可以咨询户籍网工作人员。流程: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领取《引进人才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引进人才申请表》。填写好表格以及证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业务部;2、业务部审批后,将申报材料报FESCO雅宝路服务大厅审核;3、服务大厅审核无误后,开具商调函,调阅申请人及随调人员的人事档案;4、审档合格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5、审批同意后,领取批件,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发"报到须知"办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衍生问题:北京人才引进公司符合条是什么?凡在FESCO存档且注册地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北京人才引进办理北京人才引进个人符合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2、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才目录》3、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b、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详细流程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需要以下条件: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户;2、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落户;3、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落户;4、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5、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北京有人才补贴政策吗

有。1、取得初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2、取得中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3、取得高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4、取得技师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为2500元;5、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为3000元。一、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二、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三、就业补贴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3、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证书的等级分为五档:取得初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取得技师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一、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二、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2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1、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2、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3、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4、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二、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2021年新政策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2021年新政策规定,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户籍地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载明于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的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除外),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引进毕业生:(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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