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投标中心

时间:2024-06-05 13:34:43编辑:小早

安徽合肥招标网介绍?

安徽合肥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项目。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督员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评标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应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干扰评标过程。第五条 项目评标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 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采用电子评标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二) 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三)项目负责人介绍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四)监督员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监督员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五)评委会民主推举评委会组长,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六) 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代表(如有)、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介绍本项目前期的有关情况。(七) 项目负责人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评审,每位评委须对所有应审核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第六条 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评委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监督员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督查处予以处理。第七条 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一)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二)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但书面说明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后经评审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委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废标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三)初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初审结果汇总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详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评委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相互协商。(二)评委打分完毕后应签字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汇总,所有评委及监督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详评打分表和汇总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重新打分。(三)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四)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评委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由监督员督促评委及时纠正。第九条 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采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评委会不再对剩下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及详评。(二)建设工程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第十条 评标组长负责拟定(或指定他人拟定)评审纪要,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委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不签字视为默认评审结果。评委签字完毕后,监督员最后在评审纪要上签字。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除开、评标室电脑中的项目评标记录,同时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下清理评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监督员应完整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至市招管局督查处。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进行。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县(市)招标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安徽合肥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安徽合肥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同鉴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合同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鉴证,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对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内容审核、疑问解答、登记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合同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依法合规、高效公正地开展。第四条 合同鉴证应审核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第五条 合同鉴证工作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担保;(四)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五)外地建安企业中标的,应审核在我市注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文件。第七条 施工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招标人、中标人、工期、造价、项目经理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三)合同价款与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条款、索赔、争议、保修书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四)各种担保缴纳是否正确;(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签订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六)是否已缴纳印花税;(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章 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八条 办理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三)履约保证金收据或者履约保函;(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三)合同双方与中标通知书的委托人、中标人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争议处理等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五)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六)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缴纳是否正确;(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章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第十条 办理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二)产权转让(招租)公告;(三)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四)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应审核内容包括:(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等;(九)是否已缴纳印花税;(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 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分期付款的为首付交易价款,并对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交易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如中标人有须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特殊事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的,按《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办理。第十七条 通过鉴证的,予以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第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电子系统,建立合同鉴证电子档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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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公开招标项目业绩公示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特大项目中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项目是指:(一)建设工程类概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二)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四)概算(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前款的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第四条 项目需要公示业绩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会同招标人提出,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同意,报市招管局领导批准。第五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告知投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类似业绩进行公示。第六条 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公示业绩要求的相应内容。第七条 业绩公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不泄露中标人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其他投标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合肥建设招标网介绍?

合肥建设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进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或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澄清或修改文件等。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接收到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确定详细、完善的招标需求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交由招标人确认后提交审查和备案。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招标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一)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完成后,交科室负责人初审,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二)重大项目,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定。(三)特别重大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四)招标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第五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应将分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提交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备案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8】40号)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包括:(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重大项目。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包括:(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二)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特别重大项目。第八条 招标公告的审查要点: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标段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招标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http://www.hfzfcg.gov.cn/合肥建设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合肥建设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副处级,加挂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共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综合服务。   (二)负责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徽采商城等专项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库及各类专业库的建设与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应用工作。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受理、交易活动保障、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托管、交易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办公工作时间:09:00-12:00;13:00-17:00(正常工作日,除法定假日外)    联系电话:0551-66223569    

安徽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交易范围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五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第七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安徽省招标信息网介绍?

安徽省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的服务机构,由建筑企业招标人、建筑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招标投标自律组织。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中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交易范围(3)交易规则(4)交易监督(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第三条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省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551-62655139安徽省招标信息网传真:0551-663693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经过深思熟虑以及专业人员讨论,每个细节都经得起考虑。中达咨询就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际行动,是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2014年11月5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6日省政府《研究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法制办,抓紧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分业监管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从目前已在各地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交易规则、交易范本、信用信息的应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和全省这几年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有一定差距,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带来一些影响,所以急需出台《办法》为各方主体解决问题。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目的、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目录的界定。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三至五章根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六章规定了投标与投诉处理的相关办法。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监督职责。《办法》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招标投标目录制定和进场交易范围。《办法》明确了省本级项目、市级项目、县级项目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其他项目进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可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市、县负责实施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也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三)关于交易规则。
1、《办法》明确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说,选择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选用的,任何人不得干预。由于水利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复杂度高,且涉及到公众安全,所以评标办法原则上都使用综合评估法。
2、《办法》明确了示范文本的使用,通过示范文本把这几年水利招标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而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
3、《办法》明确了信用体系的应用,即省水利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三、《办法》制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制定中,我们注重总结和沿用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体现行业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针对当前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处理好依法加快建设,又增加实际可操作性等要求。
(一)关于经验总结与沿用的问题
省水利厅原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交易的省级平台,为全省省级以上立项的重点水利工程提供招投标场所和有关服务,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建立了一整套完善并行之有效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与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则制度,出台了相关规范文件和三大类八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投标评标办法挂钩;三是通过广域网考勤和稽查,服务后续建设管理。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吸取了上述好的做法,分别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招标人要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了需要对项目经理进行广域网考勤。
(二)关于进场交易范围界定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办法》在第三条,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解决了各级项目需进场交易,原则上明确了厅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项目进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同时考虑到厅直属单位分布在全省各地,对于项目比较简单,专家资源充足的各市,可以就地招标,但行政监督在省水利招管办;同理,考虑到有些市县专家资源少,项目招标安排时间过长,对于项目比较复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但行政监督在市县水利(务)部门。
(三)关于预防腐败的考虑
《办法》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在邀请招标的审批、不招标的批准、自行招标核准、评标办法的选用和二次招标失败后定标的审批,都有明确的规定,约束了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预防腐败发生。
(四)关于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具备条件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要求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一般应是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资金来源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等条件具备就可以招标。施工图是否已经完成不作为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此外,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加强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比标前审计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五)关于厅示范文本应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水利厅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从而达到全省水利行业交易规则的统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使用那种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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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的招标项目可以上哪里进行查看

一是可以去安徽省水利厅网站看下,一般政府信息公开里面会有相关信息;二、可以去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看下,里面有涉及水利工程的招标信息,下图是公共资源交易三、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是受安徽省发改委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因此也可以作为一个查询渠道,不过这个的话没有具体的分类信息,需要你自己花点时间去找下四、专业招投标平台。这类平台可以根据行业或者地区等关键词来搜索查看信息,同时你也可以设置“水利工程”为关键词设置订阅,这样就可以自动给你推信息了。目前这类平台很多,良莠不齐,常见的有全网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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