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文化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农村文化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补贴和补助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文化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致富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目标,繁荣农村文化,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各行政村结合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建设,整合硬件(会议室、电教室、大屏幕电视机、投影仪、音响、宣传橱窗等)和软件设施(网络、支部活动、科技培训、媒介宣传等),因地制宜购置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歌曲曲艺、影视作品、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保障电视信号和宽带网络畅通。由县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支中心指导每村每月开展1—2次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知识讲座、文化宣传、文化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保存各类活动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建立档案,装订成册。 (二)农村文化活动 坚持统筹建设、合力推进的原则,结合图书馆、文化馆、博物(纪念)馆、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由县文化馆牵头,整合群众文化辅导员和文化志愿者力量,重心下移、贴近群众,加强文艺辅导和培训,挖掘和培训一批乡村文艺骨干和本土能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购买专业剧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为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1场。由各乡镇、村组织本地文艺爱好者或文艺骨干编排节目,引导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提升、自秀精彩,充分体现“送文化、种文化、育文化”的文化服务宗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文化服务水平。每村自行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不少于2场。 (三)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包括出版物借阅登记、需求登记、图书分类、报刊整理、物品保管、标识悬挂、宣传氛围、环境卫生等。各行政村结合其他文化项目,统筹兼顾,安排专职或兼职农家书屋管理员,维持日常运行,结合文艺演出、文化信息共享开展读书活动,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出版物由省统一采购,安排中标单位配送到村,由农家书屋管理员分类、整理上架。 (四)农村体育活动 各村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利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篮球场、室内外乒乓球桌、健身路径等)设施和其他场地,组织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可任选),全年不少于6场(次),各类活动可以与所在地学校、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也可以与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资源共享。 三、资金筹措 全县182个行政村,国家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村10000元,我省提标到12000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农家书屋出版物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公益电影放映每村每年240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调整健全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委、财政局、24个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有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狠抓落实。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中的文艺演出由县负责统一购买。文艺演出的现场安全、观众组织、百姓参与和农家书屋运行维护、农村体育活动、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由乡镇、村分级负责实施。包括负责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建设以及运营管理养护等工作。县文化委负责归口项目实施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汇总上报各类信息和数据。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好配套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三)注重整合。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建设、合力推进的原则,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发挥好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综合利用水平和惠民服务效益。 (四)加强督导。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季度督导、年终督查。通过严格的督导与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按质按期完成,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成为群众欢迎、社会满意的惠民工程。 ;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2013年4月10日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3年4月10日,财政部以财教〔2013〕25号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支出范围与标准、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监督检查、附则6章2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予以废止。
广东省政府在文化建设有什么措施。5条以上
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粤府〔2005〕50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27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79号)。 措施:“推进报刊业分类改革和优化重组。稳步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分类改革,塑造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鼓励广东省报刊集团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经营,推动省、市报刊资源整合,支持平面媒体与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合作,形成以党报(党刊)为核心,各类报刊共同发展的报刊业新格局。”“推动平面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推动平面媒体数字化转型,建立适应全媒体发展的内容生产体系,支持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和户外新媒体联播系统建设。鼓励重点报业集团与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融合发展,打造全媒体集团。”“鼓励报刊业拓展产业空间。推动报业集团发挥品牌影响力,积极拓展信息服务、印刷出版、文化会展、文化物流等关联产业。”“重点建设广东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开平碉楼与村落”成为广东省首个世界文化遗产,“南海Ⅰ号”整体打捞工作顺利完成并开展试掘工作,正式启动“南澳Ⅰ号”抢救性发掘。”“采取政府采购、文化事业单位实施、社会参与的运作模式,大力开展送文化下基层,进学校、社区、厂矿园区和企业等,多渠道向基层配送文化资源。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共建共享,构建珠江三角洲都市文化生活圈。”“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文化资源,鼓励城市对农村进行文化帮扶,加强流动图书馆、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网的建设,促进城市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
请你结合文化生活有关知识就进一步推动广东农村文化建设提几点建议
1.经济是基础,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2.立足农村实践,鼓励文化创新,开展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为文化活动。
3.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建设,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4.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腐朽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谐文化,形成文明风尚。
你给的分数太少了。
如何进一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一、充分了解建设与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真正意义
谈及到基层群众们的文化活动,我们必须要知道国家为了更好的进行在社会主义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经济在不断的进步,网络信息科技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群众文化的各类需求也就显得非常丰富,我们要知道群众的文化活动是一种无界限、无范围,面向所有人民群众的大众性质的文化活动,活动包含着容纳性与传承性。群众文化在内容上丰富多彩,在目的上讴歌现实社会、反映现时精神。在新时期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发展群众文化,做到寓教于乐,这本身就具有优秀的社会效应。
(一)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时候,很容易看出活动具有鲜明的凝聚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做到心与心的沟通,使社会各阶层成员在内心形成一种奇妙的归属感。
(二)基层群众所展开的文化活动是具有非常强大的吸引力与传播力的,它能够有效地引导群众的行动方向与行为方式,让群众的行为与思想的发展方向趋于一致化。更好的追随中国共产党的脚步,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成为思想进步、能力出众的中国好群众。
(三)基层群众所开展的文化活动是提高思想教育、政治发展的有效载体,活动是基于群众们喜闻乐见、脍炙人口的的文艺表现形式,将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以一个健康流行的宣传方式进行传播,让群众在开心欢乐的气氛里更好的得到知识的学习。
(四)在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活动本身能够提供较大的学习、锻炼的空间。通过活动本身让群众自我提高文化知识、身心素质,而且还能在群众活动中发掘文艺人才,为社会与国家做出文化上的贡献。
二、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具体措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国家或者社会要充分的重视群众与人才的培养,让他们发挥真正的作用。在活动开始的阶段要加强群众队伍与专家们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认识群众活动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积极影响。而具体的发展措施在于:
(一)利用国家性的重大节日,由群众自我组织开展不同的文化活动
在群众文化活动这一领域,我们能够举办一些中小型的或者大型的,让群众有兴趣参加的文化活动。活动要符合群众的内心,尽量包含不同层次的人们,让群众都能参与属于自己的文艺活动,使更多的群众在不同的、富有特色的活动中享受文艺的魅力。例如:借助节日的机会积极开展特色性活动,像“重阳节赛诗会”、“中秋赏月大型文艺晚会”、“喜迎春节、大型群众联欢晚会”等。
(二)积极开展不一样的主题性群众活动,在活动中传递爱国情怀
中国共产党让人民群众走出苦难,爱国情怀一直萦绕百姓心中。所以基层群众的文化发展自然不能缺少同爱国主题相关的文艺活动。身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我们可以组织经常性的、有着文化底蕴的,同时歌颂我们祖国的爱国活动,切实培养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如:在喜迎建党93周年之际,可以举行“我爱我党、我爱我国”的大型主题晚会,让群众切实参加到其中,形成一股浓郁的爱国爱党的高尚氛围。
(三)大量开展社区性活动,充分吸引群众的参与兴趣
社区活动的开展较为方便,容易利用最短的时间、最节省的开支开展一次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可以有效的激起群众的参与热情,为了满足不同群众的不同需求,在社区里开展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如:社区内举行的“群众歌手大赛”、“生活艺术节”等社区活动。让群众能够乐于参与,乐在其中。
(四)加强文艺表演团队的演出质量,进行高质量的文化演出
文体艺术团的演出,是最能提高群众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活动。近年来,文体艺术团的演出越来越突破场地、时间、人员等限制,逐渐走入社区、乡村、城镇的大街小巷,直接为基层群众进行艺术演出,从而更好的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有艺术团的参加能够更好的将人民群众聚集在一起,让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文化韵味。因此,文艺表演团应该积极的排练属于自己的高水准的艺术活动,为百姓、群众奉献高质量的文艺表演,让群众能够真正的了解文化的乐趣与内涵。
结 语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已经得到了迅猛发展,整体的文化建设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基层群众的文化建设。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文化发展整体面貌,要想有效的进行基层文化活动建设就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与影响力。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基层文化活动当中,不断的创新自我思路,拓展群众文化的活动空间与范围。组织各种形式各异、丰富多彩且又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贡献力量,争取早日建设成全民娱乐、文化全民的和谐景象。
如何提高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以“三送活动”为依托,全面丰富基层文化生活。深入开展送文化、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充分发挥市剧团作用,周密部署,排出计划,搞好服务,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看上戏曲,并注重与庄户剧团的座谈,共商提升文化惠民演出水平,深挖文化内涵,多出精品,牢牢占据群众精神文化阵地。
以现有文体资源为依托,全面盘活文体服务场地。借助文化大院提升工程,村级农家书屋、农村健身文化广场常态化、规范化开放。整合先锋党员电教资源,开展电子书屋服务,更加方便读者信息查询、图书借阅。巩固书画教育基地,完善了镇文史馆书画展厅、村级书画阵地建设,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为传承书画艺术,普及农村书画知识奠定了基础。
以农村广场舞为依托,全面开展各项惠民文化活动。借助农村广场活动站点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全镇范围内推广开展广场舞活动。镇专门聘请专业广场舞教练为全镇群众教授广场舞曲目。同时,进一步加强村级广场舞硬件设施配套,为村级配备广场舞音响设备,有力推动了广场舞普及热情,提高了群众文化生活质量和品味。镇文化服务岗开展全镇广场舞培训班、农村广场舞大赛;组织书法家送书法下乡送春联活动、著名书法家个人书画展,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书画展及抗战影片演出等系列文艺宣传活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二)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政策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怎样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第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完善投入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突出农村基层这个重点,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用好彩票分成,更好地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
第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在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和上市融资。通过财政贷款贴息或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用好和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对中央已经要求设立的,如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等,要抓紧设立;对目前运转良好、支持文化改革发展作用明显的,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和各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扩大规模;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项艺术基金,支持收藏和推介优秀文化作品。同时,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入机制,更好地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八条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第二章 服务提供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特色、人口状况和公众文化需求,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十三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第十五条 政府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将政府资助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厂区、职工集中住宿区等区域和场所建设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区域。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为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支持针对农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利用宽带网络、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推动网络文化产品健康发展。
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相关的规划、建设等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文艺舞台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土地出让收益统筹使用,并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一定比例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资助、技术服务、自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运营和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作、租赁、以奖代补、补助或者后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支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三)查处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运行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二)负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为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
(四)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等情况进行管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理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二)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管理区内未委托专门管理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引导群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日常文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