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

时间:2024-06-02 20:28:00编辑:小早

外资代表处什么行业需要审批

法律分析:外资代表处属于办事机构,不管什么行业都要审批。在申请设立外资代表处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资代表处哪些行业需要审批?

法律分析:
外资代表处属于办事机构,不管什么行业都要审批。在申请设立外资代表处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 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什么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2、外国企业成立的时间要在1年以上;3、有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什么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
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2、外国企业成立的时间要在1年以上;
3、有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外资企业什么意思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泛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外企代表处和外企区别

外企代表处和外企有以下几点区别:1. 公司性质不同:外企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一种机构形式,其本质上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具有较为有限的经营范围和权利。外企则是指完全由外国资本或外国企业控股的企业,其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完整的经营权利。2. 注册资本不同:外企代表处是一个非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而外企设立的公司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进行注册。3. 经营范围不同:外企代表处在中国的经营范围通常比较有限,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技术交流等非营利性质的活动,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而外企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4. 税务和财务处理方式不同:外企代表处在中国的税务和财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报税和财务报告。而外企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则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务和财务处理。综上所述,外企代表处和外企虽然都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机构,但其本质和功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构形式。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什么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 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2、外国企业成立的时间要在1年以上; 3、有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如下: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来看,凡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及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国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处。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来看,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外国企业应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设立五年以上,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外,还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由省级外经贸委审批。与此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三、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当具备与中国企业的往来证明,如:贸易合同。
四、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在涉外办公楼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代表机构登记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居住地、外国企业名称及其居住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驻华代表处的会计核算基础和依据的准则是什么呀?

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8号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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