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房

时间:2024-05-31 06:26:26编辑:小早

乌鲁木齐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1、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2、提交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3、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时作出受理决定;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乌鲁木齐市的房价为什么这么贵? 什么时候可便宜点?

只要不买就一定会跌,现在房地产企业都是在硬撑,今年是房地产行业的秋天,明年是冬天,后年 严冬。 新疆是全国最后一个实行房改政策的省区,2006年之前,多数地方仍没有完全停止福利分房,一些地区和单位采用“集资”建房等方式实行变相福利分房。正是因为这种非市场化的供房机制长期存在,造成新疆房地产业起步晚,多年来发展一直较为缓慢。
    
     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2005年,乌鲁木齐市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由1771元/平方米上涨为1925元/平方米,年均上涨2.1%,是近年来全国省会城市中房价涨幅最低的。
    
     乌鲁木齐是新疆首府城市、欧亚大陆桥重镇,将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的潜力巨大,支撑房价的地缘优势明显。乌鲁木齐市自身建设也在南控北扩、东延西进,这将使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导致对房屋的需求量增大


乌鲁木齐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一、二手房过户带什么资料?
买方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若购房者是外地人,需要根据当地规定,出具本地暂住证或其他证件)、家庭户口本(户口本是外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携带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卖方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
1、卖方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如果交易房屋卖方有多个权利共有人,需要共有人到场签字,如果不能到场签字,需要由签字人员提供未到场权利人的公证委托书,(家庭满五住房,需要卖方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2、如果是房产是继承过户得来的房产,卖方还要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继承公证书;
二、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4、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5、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7、凭受理单到农税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乌鲁木齐买房首付月供多少

100万房子首付30万,那么贷款金额就是70万,若贷款年利率是4.900%,贷款年限是30年,那么每个月应该偿还的本金金额是3715.09元【摘要】
乌鲁木齐买房首付月供多少【提问】
乌鲁木齐买房首付月供多少【提问】
亲亲,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给出以下答复;乌鲁木齐买房首付比例不得少于房屋总价的30%,就比如说房屋总价100万哪首付就不能低于30万。【回答】
亲亲您要购买的房屋总价是多少【回答】
一百二十平,一百万左右,那月供呢?有一金是多少【提问】
我为您算一下【回答】
100万房子首付30万,那么贷款金额就是70万,若贷款年利率是4.900%,贷款年限是30年,那么每个月应该偿还的本金金额是3715.09元【回答】
亲亲可以理解吗【回答】
知道啦【提问】
好的亲亲【回答】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出租,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和“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规划、建设、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分别成立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区(县)综治办。市、区(县)综治办依照本办法分别履行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第七条 区(县)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县)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八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接收等事项。

  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可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基层管理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当事人名称;

  (二)当事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站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转租房屋的,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七)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八)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乌鲁木齐乌房紫云台售楼营销中心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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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乌房紫云台带装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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