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卫生局

时间:2024-05-30 11:46:36编辑:小早

惠州市卫生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的职责1、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将拟订卫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4、将卫生系统内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受理、技术评估、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5、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三)划入的职责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四)加强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惠州市卫生局投诉电话号码

惠州市卫生局投诉电话号码是0752-2833089,投诉流程如下:1、接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站应当认真接待消费者以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申诉、举报;2、登记。对申诉举报要进行登记,对申诉举报电话要予以录音;3、受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决定受理;4、处理。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的案件,由受理机关或辖地工商所及时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机构办理。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对咨询电话,受理人员应正确解答,解答不了的,应说明情况,或告之到相关的部门咨询。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申诉、举报,向申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或根据与有关部门商定的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回复。调解后,依规定程序告知申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的机构设置

拟订全区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医疗单位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对全区社会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和管理规划;拟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协调区重点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区卫生监督计划,指导全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区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工作(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计划生育技术的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 (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拟订全区健康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督促各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协调处理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惠州防疫投诉电话是多少

惠州防疫投诉电话是0752-12345。疫情防控最新政策:1、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2、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3、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惠州哪里可以办健康证啊

法律主观:健康证 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 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你开始了健康检查。 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 一种是普通健康证。 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的规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健康证惠州哪里办

法律主观:健康证 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需要携带本人的 身份证 ,到当地三甲医院的查体中心或者健康管理中心,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的时候需要到前台处办理手续,然后进行体检,体检的常见项目是胸部正侧位片的检查,主要检查有没有肺结核。另外,要进行大便培养,看看有没有霍乱弧菌、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确定有无肠道传染性疾病。其他的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脊柱、四肢的检查。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的规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怀疑食品有问题,检测送哪里

去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检测主要包括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检测。农药残留是由于农药在农业中残留在作物中的化学物质;兽药残留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积蓄在动物细胞、组织或器官内的药物、代谢产物及药物杂质等;重金属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种植农副产品的污染,通常相对原子量较大的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可以起到改变产品性能的作用,但是若大量的使用会对机体产生一定的损害。食品安全检测项目的内容其存在或者是含量超标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威胁,所以食品安全检测是食品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扩展资料消费者在外出就餐时如有发现餐饮方面的质量问题,可拨打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受理举报市直学校食堂及星级酒店的电话是2818292。其他类型餐饮店按属地管理拨打相应投诉电话:惠城区分局为2895689、仲恺区分局为2873680、大亚湾区分局5553903。就餐当场进行投诉的要注意及时投诉,以便于调查取证;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食物中出现的异物,以及受污染的容器等;投诉要有具体的店名、地址和违法行为。如果是在离开就餐的餐饮单位后身体出现异样,或发生不适,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并针对相关症状进行化验,并保存好在餐饮单位的消费凭证。参考资料来源:食安中国网-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该怎样做检测?

我想检测一款食品。送到哪里去检查?

可以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扩展资料:食品检测的相关要求规定:1、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3、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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