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
法律主观: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对电子证据的应如何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其保全又具有独特之处。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在实际操作时,该五个原则相辅相成。
(一)合法性原则
在当代的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非唯一的诉讼价值,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价值。
(3)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等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损害或者不必要的损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防止出现错误,使证据保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4)只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修改或者删除,而且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又使其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无限次地传输,在传输、储存、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电子数据的破坏、灭失,如果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及时保全,就会增加诉讼成本。
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举证时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不及时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效率成本原则
前文已论述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原则,其实就是效率问题;同时由于有些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很可能需要重要的设备或者需要相关专家做技术支持,这给电子证据的保全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保全的成本;综合电子证据的特性,在保全过程中,要注意效率与成本的结合,因为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做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率。
(四)完整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完整地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完整性
(Iteg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
(5)这方面可以参考福建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它在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证据保全工作时,会提取用户操作时候的环境参数,如保存时间、IP信息、主机硬件信息、系统名、主机名、注册表、进程情况、网络连接情况、路由信息等。
(6)这种保全方式保证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这也是效率成本原则的要求。
(五)最小破坏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破坏原来的数据、系统及设备。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都需要复杂的操作和专门的计算机软件来完成,经过检查、备份、分析、保全、证据后期处理等步骤,在此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因此,在保全的过程中,要时刻铭记最小破坏原则。
电子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所以在宿松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开设赌场的后果在刑法中会有一定的金额处罚,同时开设网络赌场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网友们远离赌博,注重自己的身心健康,祝您合家欢乐,家庭美满。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应怎样保全?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范畴。其目的是将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以公证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澄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目前,我国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主要包括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果确实难以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方法。新《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理解和适用〈民事证据新规定〉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电子数据证据从技术上可以分为四类。数据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数据保密性、数据完整性、强双向认证等;二是数据保护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信息存储手段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通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和灾难远程等手段来保证数据的安全。为了保证数据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很多企业选择第三方安全机构来进行专业的电子数据安全。也就是说,经过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再去证明。可见,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公信力、直接证明功能和优先证明力,而作为证据保全的电子证据则需要经过公证。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应如何保全?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它包括多种类型,既包括动态电子证据,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传输状态,也包括静态电子证据,如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网络而留下的日志文件记录。可见,网络聊天记录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类型,即网络公证机构保全和电子文件管理。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进行强化认证和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合同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实名认证是电子签名可靠获取的前提,也是电子合同系统保证数据安全的首要过程。实名认证的方式有很多,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人脸识别等。这些信息采集后提交给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数据库比对,确保双方身份真实有效,再由CA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证明身份。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破坏和篡改,也是保存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妥善保管手机、电脑、U盘等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取手机后破坏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在单位网络受到攻击时,当事人可以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防止证据被破坏,同时防止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电子证据保全的办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 (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证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1、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 2、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第一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公证书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第二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第三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操作。 (三)网络公证保全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借助网络平台,在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公证业务。 1、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网上拍卖、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2、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程序 (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公证。网上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网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公证机关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网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备份。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保全,防止原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打印。对电子证据可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等。拷贝。将电子证据(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或光盘中,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拍照、摄像。当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提取的视听资料进行封存保管。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保全有哪些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一)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一、概念介绍
1、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2、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1、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2、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3、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概念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认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为,应当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法律客观:《中国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该怎么保全呢?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也应遵循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由于电子证据的独特性,法律规定必须有真实性的证据。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很容易被破坏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保存证据解决问题。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保全有四种:图书固定、摄影与录像、复制粘贴、委托分析。同时,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做了其他规定。网上交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方法,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存方法,可以由公证处录像进行记录。未经公证和保存的,对涉及的网页和相关网页的网页快照可进行公证和保存。所以,对于公证保全程序,应由公证人员进行,利用公证机构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设备,建议公证人员使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上检查,在计算机系统上,移植软件及安全检查分析方法。如采用限制打印等技术障碍的电子数据证据等特殊情况,公证员应详细记录突破障碍的过程并完成打印。需要下载的电子数据证据,注意是否被限制下载,如果被限制,将会在整个视频中保存;为电子数据证据(如电话录音和电子音频聊天)作出陈述的人的身份进行挖掘和核实。当然,也可以要求公证员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或隐私权,防止公证员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被视为无效。由公证机构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提供给法院时可以提供证人回答问题,从而解决各种专业问题。同时,可以为对方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来申请司法鉴定,以验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当事人若需要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应当对其原始载体进行保存,并对聊天记录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的丢失。《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